年中退休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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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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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诉保安服务公司、交管局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59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薛某
被告(上诉人):保安服务公司、交管局


【基本案情】
薛某于2010年4月10日入职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至交管局中心区交通 支队,从事勤务辅警工作。2017年12月21日,薛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薛某工作的单位名称为交管局中 心区交通支队,工作岗位为勤务辅警。合同约定次月20日前以银行卡形式支付 工资,月工资为3600元。上述合同工资为薛某在岗期间的基本工资,是在全勤 且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前提下的所得。依据市公安局相关薪酬制度规定,薛某 可获得市公安局支付的其他报酬,如层级津贴、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加值班 补助、年度考核奖金等。该类报酬根据市公安局文职辅警/勤务辅警薪酬制度的 规定以及市公安局对薛某的考勤、考核情况执行。劳务派遣公司定期向薛某发 放上述报酬。2018年10月1日,全体辅警的用人单位由劳务派遣公司变更为 保安服务公司,由该公司将薛某派遣至交管局中心区交通支队从事勤务辅警工 作,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薛某于1968年12月29日出生,于2018年12月2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薛某主张其入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包含 年度考核奖金,且自2012年开始,其每年获得年度考核奖金800元,2017年年 度考核奖金变更为3800元,但2018年年度考核奖金却未正常发放。为此,薛 某于2019年7月以保安服务公司、交管局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保安 服务公司、交管局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度考核奖金 3800元。2019年11月28日,薛某的仲裁请求被驳回,薛某不服该裁决,诉至 法院。
诉讼中,保安服务公司、交管局认可薛某岗位2018年度考核奖金应为 3800元,但称根据交管局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年终奖支付对象应为2018年 12月31日在岗人员,因薛某已于2018年12月28日退休,其不符合年终奖支 付条件,故未予支付,并就此提交了《市公安局政治部关于开展警务辅助人员 2018年度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载明:“警务辅助人员年度考核及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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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评选的范围是我局正式聘用且2018年12月31日为在职状态的文职辅警、直属 勤务辅警,以及局属各单位自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勤务辅助人员岗 位设置要求,在核定员额范围内依法依规聘用的勤务辅警。”考核程序中分为 入职满一年的警务辅助人员(即2018年1月及之前参加警辅工作)的年度考 核及特殊人员的年度考核。参加警辅工作时间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年度考核 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乘以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的月平均考核奖金(即文职辅 警按照实际工作月数乘以4700元除以12;勤务辅警按照实际工作月数乘以 3800元除以12)的标准发放。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案件焦点】
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劳动者,是否应获得年终奖。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 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 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 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保安服务公司、交管局白2012年起均为薛 某发放年度考核奖金,亦认可2018年度考核奖金数额为3800元。薛某在2018 年12月2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了与被告保安服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并 实际工作至该H 。保安服务公司、交管局主张薛某不满足2018年12月31日在 职状态的要求,故不应当享受年度奖金。根据《市公安局政治部关于开展警务 辅助人员2018年度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工作时间不满半 年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工作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月进行折算。具体到 本案中,薛某2018年度实际在岗工作时间距整年只余三天,此种情况应视为薛 某全年在职工作。保安服务公司应按照交管局关于警务辅助人员考核奖励标准 向薛某支付年度考核奖金3800元,交管局应就此承担连带责任。保安服务公 司、交管局称薛某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的辩称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对 薛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 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保安服务公司支付薛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度考 核奖金3800元,交管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保安服务公司、交管局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薛某系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其客观上无法继续在 岗工作,薛某2018年度实际在岗工作时间距整年只余三天,故一审法院综合上 述情形认定此种情况应视为薛某全年在职工作,并判令保安服务公司应按照交 管局关于警务辅助人员考核奖励标准向薛某支付年度考核奖金3800元,交管局 应就此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的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年终奖是劳动者工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现有的审判实践来看,年终 奖大多金额较高,在工资收入中占比较大,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往往对于年终 奖是否应当发放及发放金额比例产生争议。
年终奖根据性质不同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考核类,此类年终奖是 我们通常意义所讲的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全年劳动奖励的超额劳动报 酬,一般由用人单位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结合劳动者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确定。 (2)薪金类,此类年终奖虽名为奖金,但本质上就是工资报酬,一般出现在实 行年薪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资一部分随月发放、一部分以十三薪、年底 双薪等形式集中在年底发放。(3)福利类,此类年终奖具有福利性质,是用人 单位单方对员工的奖励行为,该类奖金一般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挂钩,用人单位 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和随意性。(4)提成类,此类年终奖一般是基于劳动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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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某项工作任务或参与了某个项目而获得的一种报酬,需要根据劳动者参与某 项工作任务或某个项目的进度发放。(5)奖励类,此类年终奖系用人单位出于 鼓励或者提倡劳动者的某类行为而设置的奖金或奖励,除物质奖励外,还有精 神类奖励。
因年终奖一般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发放,发放条件一-般以一年为考核周 期,结合劳动者的全年工作业绩表现进行确定,故进入诉讼的多数争议是劳动 者工作时间不足一年或不到一个考核周期导致不予发放年终奖的情形。造成劳 动者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原因有很多,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情形,有的是双 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有的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还有因客观原因 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提前离职为由拒 不发放年终奖。对于此类案件,尤其对于考核类的年终奖发放,因该类年终奖 是根据劳动者的具体工作表现考核发放的,那么无论劳动者因为何种原因工作 时间不满一年,都应该根据已有的工作时间内的表现考核发放。此时用人单位 需举示对员工的考核办法,如果考核办法规定员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就不予考 核,这种规定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认定为无效,劳动者有接受考核 进而根据考核获取报酬的权利。
本案中,双方对薛某应获得的年终考核奖金的金额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在 于薛某不符合《市公安局政治部关于开展警务辅助人员2018年度考核奖励工作 的通知》中规定的“2018年12月31日为在职状态”这一条件,但导致薛某工 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原因是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客观上无法再继续履行与保安 服务公司的劳动合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薛某实际工作至2018年12月28 日,在此之前均正常出勤,12月29日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12月29 日为周六、30日为周日、31日为周一。薛某2018年全年仅有一个工作日因退 休导致无法在岗工作,如仅以薛某2018年12月31日不在职而不予支持薛某发 放年度考核奖金的诉讼请求,则属于机械理解适用法律和《市公安局政治部关 于开展警务辅助人员2018年度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关于发放年终考核奖的标 准,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易挫伤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故一、二




四、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189

审法院综合认定视为薛某全年在职工作,据此判令保安服务公司按照交管局关 于警务辅助人员考核奖励标准向薛某支付年度考核奖金3800元,交管局就此承 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保安服务公司、交管局依法履行了给付义务。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刘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