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甲等诉保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3民终8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崔甲、崔乙、林甲、林乙、简某 被告(上诉人):徐某
被告(被上诉人):保某、李某、周某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101
【基本案情】
崔甲系死者林丙妻子,崔乙系林丙长女,林甲系林丙长子,林乙系林丙父 亲,简某系林丙母亲。
2019年6月21日21时,保某驾驶货车从A 地拉煤到B 地,途中发现车轮 胎钢图有问题,不能继续行驶后,保某打电话让徐某来修理轮胎,徐某联系李 某到现场修理,李某在拆除轮胎螺丝过程中,有一颗轮胎螺丝无法拆除,李某 即通知徐某,徐某遂带工具“风炮”到达现场拆除螺丝,但未能将螺丝拆除。 后徐某打电话给周某,要求其联系氧焊工到现场切割拆除螺丝。周某打电话给 林丙带氧焊过来切割拆除螺丝。后林丙及其妻子崔甲到达现场,林丙分别使用 氧焊、小锤等工具切割拆除螺丝,在操作过程中,轮胎爆炸致保某受伤,林丙 当场死亡。本案中,李某自己经营修理店,主要从事出售轮胎、安装轮胎等业 务。徐某自己经营店铺,主要从事修补大车轮胎等业务。周某自己经营店铺 主要从事换灯泡、接大车电线等业务。林丙与崔甲共同经营店铺,主要从事汽 车修理及销售配件等业务。上述3人与林丙之间以及所经营的店铺之间均没有 隶属关系。
【案件焦点】
1.如何区分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义务帮工关系;2.承揽合同致损情形 中,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过失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保某与徐某以完成 修理轮胎工作为标准,且支付报酬,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徐某与林丙之间虽未 预先约定报酬支付,但根据行业交易习惯,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李某与林丙不 存在法律关系。周某虽在电话中联系过林丙,但其仅系介绍人身份,不应承担 民事责任。
崔甲等在庭审中以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责任主张保某等赔偿。在本案中林丙 经营名为“汽修汽配经营部”的店铺,接到周某的电话后,在未吃晚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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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下,携带氧焊等工具赶到修理现场进行无偿义务帮工,不符合逻辑及常理,故 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条规定,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查验徐某是否具备安全作 业条件,即将轮胎修理作业承揽给徐某,存在选任过错。徐某应知晓氧焊切割 等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其未查验林丙是否具备安全作业的能力及条件,即将 轮胎螺丝的氧焊切割作业承揽给林丙,存在选任过错。林丙在进行氧焊切割作 业过程中对于自身安全处于放任状态,亦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佩戴安全护 具即进行危险操作,对于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要责任。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
一、由保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崔甲、崔乙、林甲、林乙、简某 各项损失合计41959.19元;
二、由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H内赔偿崔甲、崔乙、林甲、林乙、简某 各项损失合计147836.75元。
崔甲、崔乙、林甲、林乙、简某、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承揽关系的核心是交付劳动成果,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最显著的区别就是 合同标的不同,前者的合同标的为劳动成果,后者的合同标的为劳务。雇佣是 以劳务本身为其契约的直接目的,承揽是以劳务为其手段完成一定的工作。当 事人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 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 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认定为雇佣。反之,则
可认定为承揽。义务帮工关系是指无偿、自愿为他人处理事务从而与他人形成 的法律关系,帮工人提供无偿劳务的行为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 助、相互关心的道德风尚。其区别于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显著区别点在于其 是无偿性的,义务帮工人对于帮工行为不收取任何费用。
从法律后果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九百九十二 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认定为承揽关系,承揽人仅承担定作人指 示过失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是指承揽人因从事承揽工作而加害于他 人时,应由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定作人原则上不负责任。但如果定作人存 在选任、定作或指示上的过失的,应就承揽人加于他人之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而认定为雇佣关系,则适用用人者责任,只要雇员是因提供劳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不管雇主有没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在义务帮工受损责任承担的 问题上,对义务帮工人的损害赔偿予以支持,是对义务帮工人助人为乐行为 的充分肯定。
对于承揽合同致损情形中,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过失的认定问题,应 当综合考量定作时间、地点、周围环境、承揽人是否具备安全作业的能力及条 件,定作人本身是否有条件和理由可以提醒、警示。而承揽人本身也应遵守相 应的行业操作准则、流程,科学、合理预判承揽风险并积极采取措施规避风险, 保障自身安全。就如同在雇佣关系中,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为提供劳务一方 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及监督管理的义务,提供劳务一方自 身也应采取防护措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编写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吴楠
找人干活却造成他人损失,介绍人不担责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