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酒后违规操作应对其受伤担责

——王某诉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808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黄某


【基本案情】
王某受雇于黄某,在某户民房的地暖工程现场做小工。2019年11月24日 下午2点半,王某在操作卷扬机的过程中,右手被钢丝绳挤伤。事发后,黄某 送王某至医院治疗,并于当天在急诊抢救中心办理住院治疗,2019年12月5 日出院。出院后王某在急诊抢救中心、医院复查。病案记载:指体缺损(右、 示中指末节)、指动脉断裂(右、中指)、指神经断裂(右、中指)、屈指肌腱 部分断裂(右、中指)。王某治疗共产生医疗费26754.52元。
审理中,王某申请就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 评定。2020年8月19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被鉴定人王某右手示指及中指指体缺失的伤残等级评定为X 级,人体致残率为 X。被鉴定人王某所受损伤的误工期9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经法院询问,查证如下:1.黄某清包了孙某家的装修活,给孙某家打垫 层,现场雇用了王某等工人;2.双方事发之前并不认识,王某是经现场另一位 工人介绍来到施工现场干小工的;3.王某工钱一天170元,包括抬灰、操作卷 扬机;4.王某自认在中午吃饭时喝了小半杯白酒;5.王某称在其他工地操作过 卷扬机,没有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卷扬机操作只需按键开和关,调整钢丝绳的 过程中其未停止机器;6.黄某称因王某说会操作卷扬机,就让其操作,没有告 知过卷扬机如何操作。
【案件焦点】
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的过错程度 及责任承担问题。关于黄某的责任。雇主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 动保护的职责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黄某清包了他人农房地暖工程,并招了 王某等雇员干活。黄某作为地暖工程的承揽人及现场工人的雇主,其应承担施 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义务,负责监督安全施工作业。现无证据证明黄某落实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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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底员受害赔偿纠纷


全措施及对现场人员及设备进行管理,包括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向王某提醒 和告知注意事项,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王某自身的过错。首先,施工过程中不应饮酒是最基本的注意义务。 王某在下午施工前喝酒,虽不能肯定喝酒与发生事故有因果关系,但就一般人 认知而言,喝酒显然容易增加事故风险。其次,王某表示自己事发前多次在工 地操作卷扬机,其理应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卷扬机的注意事项载明,严禁在转 动中用手、脚拉踩钢丝绳。王某在卷扬机施工的过程中,在机器转动的情况下 用手调整钢丝绳,显然具有极大危险。其自述是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不得已用 手调整,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当时是出于紧急避险的情况下的不得已而为之,法 院认为王某本人对自身工作安全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亦具有重大 过错。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 条规定,判决:
一 、黄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7012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H起 七日内付清;
二 、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家庭装修、农村建房等在个人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因 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用工形式较为松散,从目前审判实践来看,常出现雇员劳 务过程中喝酒的情况,一般是雇员在吃午饭的时候,往往会喝一些酒。喝酒后 提供劳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会造成劳务过程中精神不集中而出现操作失 误,雇主也多以此提出抗辩,此类的雇员受害纠纷如何确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 责任,可从以下方面分析。




三 、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55

雇员在劳务过程中喝酒,因操作失误而受伤,属于具有重大过失,应减轻 雇主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为防止利益失衡,雇员的过失不能与雇主过失全 部相抵,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雇员有故意自伤等行为,雇主不得免责,根据过 失相抵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雇员一方只是存在一般过失,则不减轻接受劳务 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自己受到伤害,则可以免除或 者减轻接受劳务一方即雇主的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系指违反普通人的注 意义务,即行为人仅用社会上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预见或避免而息于注意或未能 避免,为重大过失;违反法定注意义务的属重大过失。所谓一般过失,系指违 反善良管理人(理性人)在一般情况下的注意义务。
在劳务活动中,雇主与雇员均应当尽到各自应尽的注意义务。雇主对雇员 的劳务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雇主应当对雇员的行为进行 及时和必要的管理与监督,包括在对雇员选任上的注意与谨慎义务,雇主未履 行自身注意义务,造成雇员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雇员也应当尽到谨慎注 意义务,防范自身风险。酒后上岗影响人的注意力和判断力,具有潜在的巨大 危险,容易引发各类事故,这是基本常识,普通人均应当知晓。一般企业均有 严禁工作时饮酒的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员工喝酒后如果造成醉酒 的,出现人身损害的时候无法认定为工伤而获得工伤保险的赔付。按照社会常 识,雇员应当知道在劳务过程中喝酒容易产生危险,但其违反基本的注意义务, 在劳务过程中喝酒,且出现操作失误,可认为雇员对其自身的伤害具有重大过 失,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涂琳邵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