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才龙等诉魏后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刘才龙、崔天芝 被告(被上诉人):魏后超、陈庆华
被告(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 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4日16时许,车主陈庆华的雇佣司机魏后超驾驶豫R252××号 “东风”小型客车,沿邓襄路自北向南行至邓州市构林镇魏集街十字路口处撞到横 穿道路的一条狗,狗随即窜至路东边,与刘才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 驶)前轮相撞,致使三轮车翻倒、刘才龙及乘坐人崔天芝(系刘才龙之妻)受伤。 后豫R252×× 号“东风”小型客车的实际车主陈庆华将刘才龙、崔天芝送至邓州 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并为二人垫付医疗费用5820元,刘才龙住院治疗15天,崔 天芝住院治疗71天。
另查明,豫R252×× 号“东风”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为宋某某,实际车主为 陈庆华,该车辆在大地财险南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 间内。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17
【案件焦点】
车辆撞到动物,动物受到惊吓与受害人驾驶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在肇事车 辆未直接与受害人驾驶车辆相撞的情况下,因果关系如何认定,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后超驾驶豫R252××号“东风”小型 客车与横穿道路的狗相撞,狗又与对向行驶的三轮摩托车(刘才龙驾驶)相撞,造 成三轮车翻倒、驾驶人刘才龙及乘坐人崔天芝受伤的事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 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刘才龙、崔天芝因该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合计为 32088.4元。被告陈庆华的豫 R252×× 号小型客车在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了机 动车强制险,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31017.7元(含被告陈庆华垫付的医疗费5820 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邓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刘才龙、崔天芝保险赔 偿金25197.7元;
二 、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陈庆华垫付的医疗费 5820元。
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公司所承保的车辆仅撞到了横 穿马路的狗,没有与刘才龙、崔天芝二人发生任何接触,刘才龙、崔天芝应向狗的 饲养人主张权利,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承担赔偿 责任。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关于本案交通事故的真实性。魏后超在 一审中认可其驾驶的车辆与狗相撞,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和一审庭审中出庭作 证证人证言证明,魏后超所撞的狗与刘才龙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才龙驾驶的 三轮车翻倒,致刘才龙、崔天芝受伤,所以刘才龙、崔天芝的受伤与肇事车辆有因 果关系。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虚假,应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 果,故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真实性质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 支持。2.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魏后超驾驶的肇事车辆虽然未直接与刘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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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但魏后超驾驶的车辆撞到一条狗,开启了一个危险源,该危 险源又致刘才龙驾驶的车辆翻倒,刘才龙、崔天芝的受伤与魏后超驾驶的车辆开启 的危险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魏后超驾驶的车辆在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 险,故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系一件机动车撞狗、狗受惊吓再撞过往车辆的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案情看似简单,但却要厘清侵害行为与加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本案侵权 责任该如何承担这两个问题。
1.从民事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上看,本案应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常情 况下,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具备四个要件:具有危害行为、行为人主观具有过 错、产生损害结果、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 构不成侵权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魏启超驾驶车辆撞到路上的狗,狗受惊吓 窜至路东边又与刘才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前轮相撞,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原 因;魏后超驾驶的肇事车辆虽然未直接与刘才龙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但魏后超驾驶 的车辆撞到一条狗,开启了一个危险源,该危险源又致刘才龙驾驶的车辆翻倒,刘才 龙、崔天芝的受伤与魏后超驾驶的车辆开启的危险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魏后超驾驶 的车辆在大地财险南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大地财险南阳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从动物侵权纠纷的相关规定看,保险公司亦应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 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 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 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魏后超驾驶的车辆撞到了狗,导致狗在受到惊吓的情况下,又撞到了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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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并最终酿成事故。可见,致使狗造成他人伤害是由魏后 超驾驶车辆操作不当的行为过错造成的,那么,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就应该为所投 保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至于保险公司上诉称,原告应向狗的主人索赔,《侵 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可见,是否向狗的主人主张权利是被害人的一项诉 讼选择权,即便向狗的主人主张了赔偿权利,狗的主人也可以通过该条的规定向 保险公司追偿。
编写人: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朱小旭
动物侵权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责任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5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