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顺芹、王世成诉张文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市淄川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民一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郭顺芹、王世成
被告:张文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支公司(以下简称 人保淄川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郭顺芹系死者王忻的母亲,原告王世成系死者王忻的父亲,被告张文涛系 死者王忻的丈夫。2011年5月26日17时50分许,被告张文涛驾驶鲁CJC226 号 “明锐”牌轿车(载女儿张某、妻子王忻)沿省道80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昆仑洄村 村路口处,与沿省道803线由南向北直行至此的张鹏驾驶的鲁CAB553 号“解放” 牌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王忻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王忻经送 淄川区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5月29日死亡。2011年6月16日,淄博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淄川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文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 CAB553号“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在人保淄川公司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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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1月23日至2011年11月22日。
王忻生前系城镇居民,其近亲属因王忻的死亡应获得死亡赔偿金总额为 398920元。
2011年7月,原告郭顺芹、王世成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 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0000元。
被告张文涛认为其作为死者王忻的丈夫,也有权利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而 且张文涛和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要高于两原告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因此死亡赔 偿金的分配比例要高于两原告;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张文 涛因本案交通事故已被起诉交通肇事罪,现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根据相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不应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人保淄川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作为死者的女儿,系未成年人,需要抚养,而且和死者的生活关系更加紧 密,主张其死亡赔偿金应适当多分。
【案件焦点】
被告张文涛作为侵害人是否有资格成为死者王忻死亡赔偿金的参与分配者。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本案侵权行为实施人存在特殊 性,被告张文涛与死者王忻系夫妻关系,作为侵权行为人,被告张文涛是本案的赔 偿义务人,但是作为死者的丈夫,与死者父母及死者之女张某是本案王忻死亡赔偿 金的共同所有人,因此有必要对死亡赔偿金按照近亲属与死者的关系远近及生活紧 密程度进行分配。王忻结婚后跟被告张文涛及女儿张某共同生活,生前跟张文涛、 张某的生活紧密程度要比与原告郭顺芹、王世成的生活紧密程度高一些,因此酌定 死者父母分配死亡赔偿金的40%为宜。王忻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两原告作为王忻 的父母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酌情支持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的要 求。被告张文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淄川公司在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000元,超出责 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张文涛予以赔偿。原告的其余主张,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85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郭顺芹、王世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11000元。
二 、被告张文涛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郭顺 芹、王世成死亡赔偿金152568元。
三、驳回原告郭顺芹、王世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张文涛作为侵权行为人能否参与分配死亡赔偿 金。一种意见认为,张文涛是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人,其当然不能因自己的侵权行 为而获利,应参照《继承法》中有关继承权丧失的规定,认定张文涛不能参与死亡 赔偿金的分配;一种意见认为,张文涛虽是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人,但是分配死亡 赔偿金是其作为死者丈夫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能因为张文涛是本案交通事故的侵 权行为人就剥夺其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死亡赔偿金形成及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并非死者的遗产也并非夫妻共 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 产。当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夫妻关系即告终结。死亡赔偿金是不法 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并非对死者本人的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 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 基于和死者的亲属关系所享有的法定赔偿,不因某些特定情形的发生(如本案中赔 偿权利请求人和赔偿义务人发生重叠)就剥夺当事人参与分配的权利。死亡赔偿金 并非死者的遗产,当然也就更不能参照《继承法》中有关继承权丧失的规定,认定 当事人不能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高凤淑
交通事故致妻子死亡丈夫负全责,仍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