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满等诉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4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袁某满、刘某兰、陈甲
被告:罗某、陈乙、财险武汉分公司、朱某、财险仙桃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日晚上,陈某银驾驶仙桃119×××号“王派”牌两轮电动 车跟在朱某驾驶的鄂MIV××× 号“王牌”牌轻型自卸货车后,沿318国道由 南往北行驶。22时10分许,当车行至318国道黄荆大桥南端施工路段处,朱 某驾车向右转弯,陈某银驾车向左避让;此时,罗某驾驶鄂A2F××× 号“雪 佛兰”牌小型轿车,沿318国道由北往南行至施工路段借道通行至此处,鄂 A2F××× 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左侧与仙桃119×××号“王派”牌两轮 电动车发生剐撞引发电动车翻倒,造成陈某银倒地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 事故。陈某银经送仙桃市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4日死亡。仙桃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朱某、陈某银负此 事故同等责任。经查,罗某系鄂A2Fx×× 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驾驶 员,陈乙系鄂A2F××× 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该车辆在财险
武汉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时系罗某借用,车辆在财险武汉分 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 险公司对赔付无异议。朱某系鄂M1V××× 号“王牌”牌轻型自卸货车的驾驶 员及登记车主,该车辆在财险仙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50万元商业 三者险。财险仙桃支公司辩称,鄂MIV×××号车辆投保情况属实,但驾驶员 朱某驾驶的为营业货车,根据道路运输法规的规定,其应有相应从业资格,车 辆亦应有道路运输许可证。经查询,朱某的从业资格证已过期,根据双方保险 合同约定,其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涉案车辆系过 户二手车,涉案保险的投保人为张某,本公司已就涉案免责条款向其履行了提 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本公司在本案中赔偿的依据。
【案件焦点】
驾驶人从业资格证过期,保险公司第三者商业险能否免赔。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 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规定, “一、白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 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 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 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肇事车辆鄂MIV××× 号“王牌”牌轻 型自卸货车的总质量为4290kg, 该车辆和驾驶员朱某符合通知中的管理情形。 故对财险仙桃支公司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 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 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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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险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某满、刘 某兰、陈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362501.11元;
二 、被告财险仙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某满、刘 某兰、陈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362501.11元;
三、驳回原告袁某满、刘某兰、陈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驾驶汽车出行已经成为大部分居民的基本出行方 式,大部分人也会在第一时间为车辆投保。然而等到发生交通事故理赔时,保 险公司就会对免责条款-—审核,如果出现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就会提出商业 险拒赔,投保人面临巨频赔偿,伤者也可能不能及时收到赔付款。
本案中,财险仙桃支公司就提出驾驶员朱某驾驶的为营业货车,根据道路 运输法规的规定,其应有相应从业资格,车辆应有道路运输许可证。经查询, 朱某的从业资格证已过期,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其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 内不承担保险责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虽规定“经营性道 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 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但该规定属于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不属 于规定禁止性情形的法律、行政法规。且朱某此前已取得了从业资格证,已达 到货运岗位基本要求。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 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
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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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 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 罚”。本案中朱某驾驶的鄂MIV××× 号“王牌”牌轻型自卸货车的总质量为 4290kg,未超过4.5吨,该车辆和驾驶员朱某符合通知中的管理情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定的免 责事由,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需尽到明确提示告知义务。虽然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 人签字的投保单,但并不能证明其以何种方式向投保人交付条款,也不能证明其 就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的商业险拒赔不能得到支持。
编写人;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尹玲玲
驾驶人从业资格证过期不能必然引起商业险拒赔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