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诉贾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史某
被告:贾某、人力资源公司、科技公司、财险北京分公司、财险南京分 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2日13时32分,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高碑店北路北口至兴隆 西街北口段兴隆西街北口,贾某驾驶车牌号为京BZ6×××的轻便两轮摩托车 由东向西行驶,史某由北向南步行,在人行道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 部位损坏,史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 认定,由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39
事故发生后,史某被送至民航总医院就诊,共计住院5天。于2019年5月 27日转入北京积水潭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6天,两次住院共计21 天。医疗费数额共计229055.66元。经鉴定史某右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 十级伤残,右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 15%,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3150元。 原告系非农业户口,定残之日原告年龄为67周岁。
事故当日,贾某最后一笔订单的完成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13时15分 26秒,其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在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贾某在某众包平台注册成为众包员,与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务关系并签订 《劳务协议》。科技公司系某众包平台经营者,科技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 《平台服务协议》。事故当日,人力资源公司已为贾某在财险南京分公司投保某 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保费由贾某自行缴纳,每天第一单扣除3元作为当日 保费,保险期间为2019年5月22日11时起至2019年5月23日2时止,保障 项目包括意外身故、残疾给付、个人综合责任、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史某要求 赔偿损失,贾某等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事故发生时骑手是否从事职务行为;2.骑手与某平台科技公司、人力资 源公司之间的关系;3.骑手保险(在本案中为某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的性 质,是否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并处理保险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部 分,由当事人依法赔偿。史某与贾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由贾某 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史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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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合理损失,应由贾某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时骑手贾某虽然并未在接单取餐或送餐过程中,但本案事故发生 时间和事发前骑手最后一笔订单结束时间间隔不足20分钟,考虑到骑手送餐后 需要时间返回交通工具处,亦需要时间等待新订单,其送餐后原地不动等待不 符合常理,故其送餐结束后返回路途中或等待新订单的期间亦应视为其劳务期 间的延续,应视为其工作期间,属于工作行为。
科技公司系某外卖的平台管理者,其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有《平台管理协 议》,协议约定:众包员是指申请注册众包平台,自愿与人力资源公司形成劳 务关系并签署劳务协议,通过众包平台自主选择用户发布的配送服务信息,代 表劳务服务公司完成配送任务事项,并在配送任务事项完成后获得相应报酬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提供劳务的人员注册众包平台并确认劳务协议,即视 为该劳务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达成劳务协议,成为众包员,后续可为人力资源 公司完成用户发布的劳务需求,人力资源公司对众包员进行管理和劳务报酬的 结算和发放,并就众包员执行劳务相关的行为承担责任。上述协议对众包骑手 的定义、劳务协议的签署、众包骑手劳务报酬的发放和结算、骑手保险等内容 均有明确的约定,故骑手与科技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骑手虽为自行下载某APP并按照操作要求注册成为众包骑手,但在注册过 程中需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线上《劳务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劳务公司是 指与众包员签署劳务协议,形成劳务关系并向众包员发放劳务报酬的人力资源 公司”,再结合《平台管理协议》相关规定,可以认定骑手与人力资源公司之 间为劳务关系,故骑手承担的责任应由人力资源公司承担。
人力资源公司虽为贾某在财险南京分公司购买了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 其中包括个人综合责任险保险金额25万元,人身伤害限额20万元,财产损失 限额5万元。但该项保险并非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交强险或商业 三者险,并不适用先行赔付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性质上应属于保险合同纠纷, 在法律适用上应选择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与本案纠纷并不属于同一法律 关系,因此不适宜一并处理,可另案主张。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41
判决如下:
一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财险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史某医疗费3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1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4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805元、交通费 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79395元、财产损失500元, 以上共计120500元;
二 、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人力资源公司赔偿原告史某医疗费 225616.66元、残疾赔偿金64610.55元、鉴定费3150元,以上共计293377.21元;
三 、驳回原告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新时代下,“互联网+美食=外卖”模式应运而生, 这种便捷的服务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外卖骑手不仅可以帮我们送美食,还 可以帮我们买药、跑腿代购,“点外卖”成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事情。且 想成为一名“骑手”亦相当简单,只需要一部智能手机+交通工具即可。现实 中,为避免送餐超时被扣钱,骑手往往在马路上快速穿梭,导致交通事故频发。 外卖骑手作为一种新兴职业,有别于传统的劳动或劳务关系,因为他们工作场 所不固定,没有相应的考勤制度,是否接单、何时接单都“随心所欲”,发生 交通事故后如何赔偿,由谁来赔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明确发生交通事故时骑手是工作行为还 是个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 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 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卖骑手对外是以 外卖公司的名义接单、送餐,工作时亦身着外卖公司统一的制服,交通工具后 亦放置标有快递公司标志的置物篮,如确在接单、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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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属于履行送餐职责的工作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难点在于,骑手在接单、送餐过程之外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因外卖骑 手为自助接单方式,平台或外包公司并未规定接单数量,骑手可能在结束一单 后继续接单,也存在赶不上时间不接单的情况,此时则应视案件情况具体问题 具体分析。在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13时32分,骑手在 事发前最后一笔订单结束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13时15分26秒,间隔不足 20分钟,考虑到骑手在送单结束后需要时间返回到交通工具旁,亦需要时间等 待新订单,其送餐后原地不动等待新订单不符合常理,故其送餐结束后返回路 途中或等待新订单的期间亦应视为其劳务期间的延续,应视为其工作期间,属 于工作行为。如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与事故前最后一单结東时间间隔过长,则不 宜认定为是履行送单职责的行为,不宜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确定是履行职务行为后,则要明确具体用人单位,也即由谁来实际
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存在平台管理者和外包单位两家公司,有的案件还会 有转包情况。不论涉及多少公司,首先要审查的是平台管理方与外包公司之间 是否有书面协议,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约定,特别是对众包员也即骑手 如何约定,如何招募骑手,由谁招募等,以此判断平台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相 应责任。另外,还要审查外包公司与骑手之间是否签订有书面协议,特别是对 薪酬、奖惩等事项的约定。外包公司往往会以不约束骑手工作量、工作时间、 对骑手不存在管理行为等事由进行抗辩,因此如何确定实际用人单位,还要综 合考虑对骑手的管理、薪酬、福利、奖惩、保险等多方面因素。
在本案中,某APP的平台管理者为科技公司,骑手自行下载某APP并按照 操作要求注册成为众包骑手,但在注册过程中需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线上《劳 务协议》后,才能继续进行下一步操作,在该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务公司 是指与众包员签署劳务协议,形成劳务关系并向众包员发放劳务报酬的人力资 源公司,且人力资源公司亦为骑手投保有骑手险,再结合科技公司与人力资源 公司签订的《平台管理协议》相关规定,可以综合认定骑手与人力资源公司之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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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劳务关系,故骑手应承担的责任应由人力资源公司承担。
三、骑手保险的性质如何,当事人主张一并处理的是否能够直接赔付
实践中各个法院对此把握尺度不一致,个人认为,该类骑手保险属于人身、 财产综合保险,属于保险合同法范畴,在法律适用上应选择保险合同规定的相 关条款,并不适用先行赔付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不适宜一并处理,可另案 主张。
在实践中,因外卖骑手与配送平台之间用工模式不同,各方需要承担责任 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但在此仍需提醒外卖骑手,骑行送餐时应遵守交通法规, 谨慎行驶,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同时各配送平台或外包公司也应规 范用工,加强对骑手的管理培训及安全知识教育,切实担负起用人单位的职责, 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和更加完善的运行模式。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张园园
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外卖骑手赔偿责任的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