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顺风车网络平台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李某香等诉运达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55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香、王某炎、黄某姐、王某聪、王某琪 被告(上诉人):运达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尹某、尹某1、陈某、陈某帅、赵某淼、人保 北京公司、平安北京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6日13时20分,陈某、陈某帅、赵某淼利用微信小程序 中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服务寻找顺风车。尹某作为滴滴出行软件内 登记的顺风车车主,与陈某帅达成合乘同意, 由尹某载三人从北京动 物园前往神龙辛屯小区。 14时11分,尹某驾车抵达北京市通州区漷马 路米拉广场前,尹某将车辆头南尾北停在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 隔离带上。陈某开门下车时,适有王某桂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由北向





南驶来, 电动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尹某驾驶车辆的右后门相撞,造成两 车损坏、王某桂受伤,王某桂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 安交通管理局通州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负同等 责任,王某桂、陈某负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顺风单正常完成。陈某帅支付尹某顺风车费用69.4元, 该服务费打入了运达公司的平台,尹某从平台中提现车费62.5元,运达 公司获得信息服务费6.9元。滴滴出行微信小程序中顺风车选项的运营 公司为运达公司。尹某在事发前一个月发起合乘4次,其中3次合乘均 取消,仅本案合乘订单完成。尹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尹某 1,尹某1系租赁尹某的小汽车购置指标使用。尹某利用自己的驾驶证 以及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在顺风车平台上成功注册登记成为顺风车车 主。肇事车辆在人保北京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平安北京公司投保商业 三者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含不计免赔)。
【案件焦点】

1.运达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平安北京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 内承担赔偿责任;3.尹某与陈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顺风车网络平台负有安全保 障义务,根据“风险开启理论”及“报偿理论”,顺风车网络平台应成为责 任主体, 并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尹某与陈某构成共同侵 权, 因陈某未成年,其监护人陈某帅、赵某淼应与尹某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尹某1作为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无 须承担责任。顺风车服务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未 显著增加,故保险公司需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人保北京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香、王某炎、黄某 姐、王某聪、王某琪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元、精神损害 抚慰金100000元、拖车费300元,共计120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日内执行清;

二、平安北京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李某香、王某炎、黄某 姐、王某聪、王某琪死亡赔偿金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 执行清;

三、尹某赔偿李某香、王某炎、黄某姐、王某聪、王某琪死亡赔 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 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 共计727782.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陈某帅与赵某淼 对于此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运达公司赔偿李某香、王某炎、黄某姐、王某聪、王某琪死 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 通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 费,共计556669.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五、驳回李某香、王某炎、黄某姐、王某聪、王某琪的其他诉讼 请求。

运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 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作为现代共享经济的产物,顺风车在倡导绿色出行、缓解交通拥 堵、引领共享经济理念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屡见报端荧屏 的负面报道使得这一共享出行模式饱受争议。2016年颁布的《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 对顺风车进行定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 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 出行线路相同 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 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同年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在附则中规定顺风车按城市人民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故北京、上海、深圳、洛阳等多地相继出台指导 意见对顺风车行为予以规范。但无论《指导意见》《暂行办法》, 还 是各城市的规定,均未明确各方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导致司 法实践中责任承担的裁判尺度不一。

一、顺风车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顺风车网络平台承担责任的裁判思路包括三类:一是顺风车平台 负有审核、告知、监管等义务,属于有偿服务,合乘者因对平台的信 赖而参与合乘,故其应在驾驶人不能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二是 顺风车平台、驾驶人、合乘者三者成立客运合同关系,故平台应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三是根据“风险开启理论”与“报偿理论”,平台应在过错 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

顺风车网络平台不承担责任的裁判思路包括两类:一是顺风车平 台仅提供居间信息服务,不承担法律责任;二是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 合承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 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





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 合乘中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方自行承担, 顺风车平台不承担法律责 任。

笔者认为,顺风车平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 按份责任。第一,顺风车平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则《暂行办法》 将网约车平台定位为普通承运人,区别于顺风车,故顺风车平台不属 于承运人,不应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则顺风车模式下平台需对 驾驶人的资质身份等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合乘行为进行监管,多数乘客 基于对平台的信赖完成合乘,故顺风车平台不属于居间人。三则顺风 车平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通过组织运营行为获取了利益,促成了 合乘这一群众性活动的广泛开展,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应承担控制 危险的义务。

第二,顺风车网络平台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一则从体 系解释角度看,在法律未予以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 则。二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织者 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该过错应为一般过错。三则连 带责任需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要求平台承 担连带责任,且各当事人之间并未对承担连带责任作出约定,故顺风 车平台应承担按份责任。四则若对平台苛以连带责任,势必对顺风车 业态的发生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鼓励互联网企业的创新。

二、保险公司的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保险公司通常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作为免 除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理由为: 顺风车不属于经营行为,车辆使用性质并未发生改变,危险程度亦未





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的裁判理由为:顺风车收取费用,所载搭乘人与车辆驾驶人无特定关 系,增加了危险程度,具有营运特征,车辆使用性质已发生改变,保 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可见,顺风车是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是认定保 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第一,从车辆出行性质来看,顺风车主要是由驾驶人事先在顺风 车平台发布出行信息, 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人的小客车、 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是驾驶人、合 乘者及顺风车平台各方自愿的、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指导 意见》亦通过“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对非营利性进行阐释。 第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同时具备显著性、持续性及未曾估计性。 根据《指导意见》第十条明确的顺风车三个要素,即“由合乘服务提供 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 出行路线相同”“ 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 以及各城市文件规定的合乘区域、合乘次数等识别要素来看,顺风车 行为并未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以顺风 车之名行网约车之实的情况,保险公司则可免除赔偿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曹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