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就业中介未获经营许可,所签劳务合同应无效
——中介公司未经审批,未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出国就业中介活动的,合同无效。标签:合同效力|主体资质|居间合同|特许经营|出国劳务案情简介:2005年,李某与无出国劳务资质的中介公司签订渔工合同,由中介公司为李某提供国外捕渔工作,约定李某提前回国,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2007年,因李某风湿性关节炎自愿回国,中介公司诉请支付5万元违约金。法院认为:①中介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而与李某所签渔工合同无效。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第1条规定:“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按此规定,从事出国就业的中介活动,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特许经营。②本案中,中介公司与李某所签合同即属为李某出国劳务提供中介服务,而中介公司营业执照中并无办理出国劳务这一项内容,中介公司亦无从事办理出国劳务中介的许可证。判决驳回中介公司诉请。案例索引:黑龙江哈尔滨中院(2007)哈民四终字第792号“某中介公司与李某居间合同纠纷案”,见《哈尔滨汇发海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李明波居间合同案(未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出国就业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高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商: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