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折价入股未经评估,联营合同不必然无效
——事业单位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后以未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审批手续为由主张联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标签:合同效力|未经评估|联营合同|折价入股|民行交叉案情简介:1998年,广电局下属事业单位工程处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折价180万元与投资公司设立实业公司,土地局根据工程处与投资公司联营合同约定,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实业公司名下。1999年,工程处以其转让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未经批准为由、诉请确认联营合同无效、由其收回投资资产。法院认为:①本案诉争联营合同系工程处与投资公司自愿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工程处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工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与其意思表示不一致为理由,否认其事先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法律依据。工程处在与投资公司合资设立实业公司,并以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过程中,本应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的申请立项和评估,但其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是不正确履行出资义务行为。②至干在本案诉争土地使用权变更及成立实业公司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并不影响联营合同法律效力。对有关行政行为有异议,应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无权对有关行政机关为未进行国有资产立项、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登记、批准注册成立公司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工程处诉请收回其已投资进入合资公司之资产,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工程处诉请。案例索引::福建高院2000年2月13日“某工程处与某投资公司合同纠纷案”,见《广电总局东南工程处诉越洋公司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后要求确认合资合同无效并收回出资案》(张学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01/39:2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