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国有资产未经评估、审批,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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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对于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国有企业转让案件,法院应秉持鼓励交易的原则,寻求程序瑕疵的补救,以成就合同生效。标签:合同效力|未经评估|企业改制|企业出售|国有资产转让案情简介:1995年,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前者将所属全资国有分公司即房产公司作价800万元整体转让给后者,随后物业公司支付转让金并实际经营。2002年,在房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物业公司以转让国有资产未经评估和审批应无效为由,诉请返还转让金。法院认为:①依《公司法》有关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规定,公司有权处分其财产,包括有偿转让其所属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转让虽须进行评估并经国家授权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但国家并不禁止国有企业转让其资产。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须进行评估,但该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不能直接否认合同效力。未经评估转让国有资产的,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有关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办评估程序,若有明显低价情况,可以责令买受人补交价金。②进行资产评估及审批首要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公平、防止恶意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故国有企业转让资产行为是否有效,应以其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国家有关部门是否准许其转让为实质要件。本案中,因省国资局及工商局、经贸委等国家授权部门均对该项转让不持异议,故应认为该未经评估和审批而转让其所属房产公司行为,并不在实质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案涉转让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物业公司在已实际接收并经营房产公司多年后,在国家有关授权部门对转让行为无异议且房产公司已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下,以所转让资产未经评估为由提出本案合同无效和开发公司应返还转让金,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且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不予支持。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197号“某开发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等转让合同纠纷案”,见《青海振业资源开发公司、青海宾馆合营有限公司与海南正泰物业发展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张勇健,审判员于松波,代理审判员殷媛),载《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裁判文书选登》(200302/4:237);另见《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审批程序瑕疵之处理——对最高人民法院两个有关企业改制案例的解读》(张勇健,最高院民二庭),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案例指导》(2010: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