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转包,撤销权归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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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承包人与第三人违反禁止转包约定签订转包合同,构成恶意串通。在发包人未撤销合同前提下,发包合同仍有效。标签:恶意串通|主观恶意|房屋租赁|房屋转租案情简介:2009年,餐饮公司将承包的学院食堂转包给张某,张某支付餐饮公司60万元后,以学院发现双方违规转包行为、重新与张某签订承包期缩短的承包合同为由,拒付余下承包费10万元致诉。张某反诉要求确认转包合同无效、餐饮公司返还转包费60万元。法院认为:①餐饮公司与张某在明知学院禁止转包情况下,置合同约定于不顾签订转包合同,构成恶意串通。在第三人学院未撤销该合同前提下,该合同继续有效。②学院与餐饮公司解除合同后,与张某签订新的合同,张某实际取得了食堂承包权。张某与餐饮公司所签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后,餐饮公司所投放设备归张某所有。在学院解除与餐饮公司的合同之后,张某与餐饮公司合同虽然亦当然解除,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张某交纳的承包费实际是餐饮公司对其在学院食堂经 营权及所投入设备的财产权处分行为,虽然餐饮公司与张某所签合同已解除,但张某现实际经营学院食堂,其仍然具有对餐饮公司所投入设备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故餐饮公司要求张某给付剩余承包费请求,应予支持。判决张某支付餐饮公司剩余10万元承包费。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4992号“张某与某餐饮公司合同纠纷案”,见《占小平诉北京盛世万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案(合同效力)》(安金宝、史智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民: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