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能否享有二倍工资补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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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立成公司劳动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5民终106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郑某
被告(被上诉人):立成公司
【基本案情】
郑某于2018年3月入职立成公司处任人事行政经理,每月工资为8300元。郑 某入职后,履行作为单位人事经理的职责,先后招聘了两名员工。2018年6月4 日,郑某以工作不适合为由向立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于2018年6月27日离 职。后来,郑某向汕头市濠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濠江劳动仲裁委)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立成公司向其支付清明节加班工资3112.5元、劳动节加班工 资3112.5元、端午节加班工资3112.5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900 元,以及补缴社保费4800元。濠江劳动仲裁委驳回了郑某的所有仲裁请求。郑某



108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立成公司支付节假日加班费25567.5元、未签 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750元、社保费4800元、经济补偿金4150元等。
【案件焦点】
作为立成公司人事经理的郑某,在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否索 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油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于2018年3月入职立成公司 处担任人事部门负责人,其在职期间也代表单位招聘其他员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上述事实证明郑某的工作职责范围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等职责,也表明其有提供劳动 合同规范文本的便利。郑某作为立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知悉与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也应当清楚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 果。因此,郑某在立成公司任职期间未与立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责任应系郑某 未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应由郑某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郑某虽主张立成公司多次拒 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不予采信。郑某要求 立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理据不足。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郑某不服,提起上诉。后郑某申请撤回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郑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人事经理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劳动人事管理,帮助用人单位合法 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郑某



四、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109

作为立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 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理应履行用人单位赋予的与员工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的岗位职责,故对其未签订劳动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理应不予支 持。理由如下:
1.二倍工资的适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二倍工资的形式督促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是为了借助书面形式较强的证据效力来弥补市场信用的缺失,使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都能诚信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劳动合同法蕴含私法属性,故二倍工资适 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也决定了二倍工资的适用应有所区分,否则将成为部分 恶意劳动者的套利工具,损害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正义。郑某是立成公司聘请 的单位管理者,从其被聘任为人事部经理之时,就足以让立成公司相信其具备全面 负责人事行政工作的知识和经验,否则郑某便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之嫌。郑某作为 立成公司聘用的高管人员,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懂得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对相关法 律法规也应该有一定的了解,其相对于普通的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故郑某只有在 具有善意的情形之下才能适用二倍工资差额赔偿。
2.人事经理等高管人员对公司负有谨慎、忠实、勤勉的义务
高管人员的劳动薪资报酬远高于普通的劳动者,自然应负有更高的谨慎、忠 实、勤勉的义务。尤其是公司人事高管人员,明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带来的后 果而不主动与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已违背其对公司所应承担的谨慎、忠实、勤 勉的义务。若人事经理能证明其已督促了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不肯签订, 则让公司承担二倍工资赔偿责任才符合公平原则。郑某任职期间为立成公司招聘了 两名员工并代表公司与该两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可以推定郑某对其拥有包括 订立劳动合同的职责是清楚的。在立成公司未对人事经理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另作 说明的情况下,郑某本人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应由其自己负责。现在其没有签订劳 动合同,说明他本人对本职工作履行存在失职,已违反其对立成公司负有的谨慎、 忠实、勤勉的义务,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3.人事经理等高管人员具有较强的职权优势
虽然公司高管也具备雇员的身份,但其对在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掌握着大量 的公司资料,其与普通劳动者相比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和更为强势的地位。因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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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审理涉及公司高管人员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其职权、岗位职责以及接受 管理的程度等工作因素,并适当考虑增加高管人员的举证责任。高管人员若不能举 证证明其向公司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而公司拒绝或者公司存在其他过错的 情形,高管本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无过错,则公司的高管人员无权请求二倍工资 差额赔偿。
综上,郑某负责立成公司的人事工作,可以推定其知晓人事工作包括签订劳动 合同等内容,也应该知晓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故在其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敦 促立成公司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请求不应支持。
编写人;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陈浩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