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入股人并非转包合同当事人,无权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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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转包,承包方入股人以转让双方恶意串通为由,诉请撤销的,因非合同当事人,故不予支持。标签:恶意串通|第三人|土地承包|合同主体案情简介:1996年,审计局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荔枝场承包合同。审计局干部潘某入股8万元。1998年,审计局经发包人同意,将荔枝场转包给何某。2000年,潘某以何某与审计局恶意串通为由,诉请确认转包合同无效。法院认为:①第三人审计局以其名义签订本案诉争荔枝场有关转让、承包和公证手续,又自行筹集资金,履行承包合同有关义务,并对荔枝场进行管理,是荔枝场合法承包者。审计局与何某所签转包合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并已征得了发包方同意,合同主体适合,程序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②潘某主张何某与审计局所签合同显失公平和恶意串通,请求撤销,但荔枝场转让、承包和公证均系以审计局名义进行,潘某在本案中既非有关合同签订者,又未提供与第三人审计局有关荔枝场的约定证明,故潘某与第三人审计局入股权益问题,是双方内部问题,对外不能对抗审计局与何某所签承包荔枝场合同效力。判决驳回潘某诉请。案例索引:广东电白法院(2000)电经初字第232号“潘某与何某等承包合同纠纷案”,见《潘洋等9人诉何宗成等承包合同案》(高明),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商: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