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非直接自愿达成协议,可因重大误解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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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当事人在有关司法人员调解下达成的非直接自愿性协议,符合重大误解民事行为构成要件的,当事人可诉请撤销。标签:合同撤销|重大误解|义务帮工|损害赔偿|侵权|赔偿协议案情简介:1996年,邹某在义务帮助陈某拆建房屋过程中被楼板砸伤致9级伤残。后经司法所调解、陈某依司法所人员测算结果,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3万余元。1997年,陈某以法定赔偿额应为1万余元,原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请邹某退还2万余元及利息。法院认为:①案涉调解协议是在有关司法人员主持调解下达成的,非直接自愿达成,陈某当时错误地认为调解人员提出的赔偿数额就是按规定计算而来的,行为后果与其本人意愿相悖,且损失较大,此行为符合法定的重大误解民事行为构成要件。②邹某因该行为多得2万余元及其一年的相应利息,理当返还给陈某;至于一年后至返还之日期间利息,是由于陈某重大误解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返还内容,无证据证明邹某在调解过程中有过错,损失不应由邹某承担。判决邹某返还2万余元给陈某,并承担该款1年的相应利息。案例索引:江苏盐城中院(1999)盐民终字第634号“陈某与邹某物权纠纷案”,见《陈志元诉邹根清返还财产案》(李武斌),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民: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