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损伤程度错误认识而达成调解,可诉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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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于对其损伤程度错误认识而达成调解协议,使其可获得赔偿明显偏少,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可诉请撤销。标签:合同撤销|重大误解|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损伤程度案情简介:2008年,陈某骑电动自行车撞上许某停大桥上车辆,陈某受伤。交警认定陈某、许某分负主、次责任,事故认定书记载陈某“自认为伤情轻微”。两天后,经交管部门主持调解,许某赔偿陈某8300元。后经鉴定,陈某构成8级伤残,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请撤销原调解协议。法院认为::①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能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的除外。当事人基于对其损伤程度的错误认识而达成调解协议,使其可获得赔偿明显偏少,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当事人请求撤销调解协议的,应予支持。②陈某在交通事故发生两天后,在住院治疗情况下与许某达成赔偿协议。此时,陈某损伤尚未治疗终结,陈某对其损伤最终会导致的结果认识并不充分。交通事 故认定书中记载陈某“自认为伤情轻微”内容说明陈某当时认为自己受伤轻微。现陈某损伤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陈某在订立协议时对其损伤程度认识错误,且因此给其造成较大损失,陈某在订立协议时对自己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误解,判决撤销调解协议。案例索引:江苏宿迁中院(2010)宿中民终字第0420号“陈某与许某合同纠纷案”,见《陈伏明诉许保彬请求撤销行政调解协议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04/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