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拍卖物瑕疵仍缴纳拍卖佣金,视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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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晓撤销事由后,以明示的方式或以其他行为放弃撤销权的,依法应当认定其撤销权消灭。标签:合同撤销|欺诈|拍卖|标的瑕疵|视为放弃撤销权案情简介:2003年,王某从拍卖公司竞拍机动车,发现系“运转非”车辆且只有两年报废期后、缴纳了拍卖佣金,诉请撤销其与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法院认为:①从是否营运角度,机动车辆可分为自备车和营运车两类,不同性质的车辆其使用年限各不相同。王某作为竞买人对此类常识性问题应当了解,应在竞买前查验车辆及其相关资料,从而作出理性决定。机动车原系营运车既非权利瑕疵,亦非品质瑕疵,拍卖人无事先说明的义务。即便拍卖标的原系营运车属拍卖标的瑕疵,拍卖人未说明而使王某作出错误判断,重大误解成立。②王某在明知其竞买车辆系“运转非”车辆后,又向拍卖公司缴纳拍卖佣金,系继续自动履行拍卖合同行为,应视为王某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具体表现,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撤销权至此消灭,故判决驳回王某诉请。案例索引:浙江金华婺城区法院(2004)婺民二初字第2557号“王某与某拍卖公司等撤销权纠纷案”,见《王勇强、王炜诉金华华丰拍卖有限公司、陈叶梅拍卖合同纠纷案(撤销权)》(胡金钱),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民: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