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虽转让,受让人所签施工合同约束转让人情形
——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以转让人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无证据证明系盗用名义的,施工合同约束转让人。标签:表见代理|权利外观|施工合同|合同主体案情简介:1995年,开发公司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以承建销售名义有偿转让给农贸公司,并将相关开发公司手续和证件交予农贸公司。随后,农贸公司将项目承包给黄某。1996年,刘某依黄某授权以开发公司名义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1997年,工程竣工。建筑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与农贸公司所签合同内容,是开发公司将诉争项目转让给农贸公司,农贸公司向开发公司支付转让费,故农贸公司非以收取代理费为合同受益方式。农贸公司取得项目后,即可进行独立承建销售,且亦以自己名义而非以开发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故农贸公司并非开发公司全权代理人。开发公司与农贸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将诉争项目土地证、红线图、设计图纸、基建许可手续等一切关于项目开发建设相关手续原始资料全部交予农贸公司,同时开发公司还将其公章、财务专用章、报关印章、合同章、税务登记证正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交给农贸公司,说明开发公司 赋予农贸公司有关项目全部权利、农贸公司可以开发公司名义进行开发建设。②农贸公司与黄某签订承包合同,将诉争项目承建销售经营权让渡给了黄某,开发公司对此亦表示认可。黄某出具给刘某的委托书加盖了开发公司公章,且委托事项亦表明刘某对诉争项目有权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及进行结算,其后,刘某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诉争项目发包给建筑公司施工建设。该合同加盖了开发公司公章,故应认定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已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15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等工程款纠纷案”,见《因项目转让而产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裁判原则——岳阳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岳阳天龙建筑装饰公司、长沙市棉麻土产总公司、湖南众立物业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贾劲松,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402/18:206);另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304/16:2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