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有财产,属对方财产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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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其中属另一方财产赠与无效。标签:合同效力|部分无效|婚外赠与案情简介:2008年,黄某与邱某登记结婚。婚后邱某与赖某关系暖昧。2011年10月,邱某私自转账给赖某现金40万元,用于购车。后黄某得知二人于2012年4登记离婚。黄某诉请确认邱某与赖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由赖某将受赠所得返还黄某。法院认为:①邱某赠与赖某40万元实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夫妻对财产共有属共同共有,夫妻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邱某赠与赖某40万元中的20万元,侵犯黄某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应属无效。②邱某与黄某已离婚,共有基础丧失,邱某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可分得40万元中20万元,其赠与意思表示真实且赠与已完成、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共有财产分割后价值,遂确认邱某对赖某40万元中另外20万元赠与行为有效,判决赖某返还黄某20万元。案例索引:重庆五中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098号“黄某与邱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见《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重庆五中院判决黄筱诉邱堂永等赠与合同纠纷案》(曾继川、张琴),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305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