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生效条件未成就,已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已生效
——合同约定附生效条件未成就情形下,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双方已去除该条件,合同已生效。标签: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合同履行|附条件合同|实际履行案情简介:2009年,通信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约定开发公司取得拆迁许可及施工许可后协议生效。通信公司依约腾交房屋,但开发公司拆除房屋后一直未取得拆迁许可及施工许可。2012年,通信公司诉请开发公司赔偿违约损失。法院认为::①案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通信公司已腾交房屋,后房屋被拆除,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其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②拆迁补偿协议虽约定了生效条件,但在该生效条件未成就情形下,一方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对方认可并接受,应认定双方已去除了所附生效条件,拆迁补偿协议已生效。因开发公司未能交付置换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963号“某通信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案”,见《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后,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可得利益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晟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604/68: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