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有效驾照,投保驾驶员平安险,应认定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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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持有效驾驶证而投保驾车人员平安险,属于可撤销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标签:缔约过失|适用条件|机动车保险|无证驾驶|驾驶员平安险案情简介:2008年,驾照过期3年多的徐某以驾驶员身份购买意外身故保险金为6.5万元的驾车人员平安险。保险期间,徐某驾驶拖拉机因卸货发生翻车,不慎意外死亡。法院认为:①徐某持失效机动车驾驶证投保案涉险种时已不具备机动车驾驶人员主体资格,违反了投保人应履行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存在过错。②保险公司未向徐某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对保险标的及被保险人是否具备投保资格疏于询问和审查,构成对先合同义务违反,根据《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规定,保险合同视为不成立,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应各半承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万余元。案例索引:江苏南通中院(2009)通中民二终字第0201号“徐某等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高鸿、秦昌东),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1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