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退全款”广告,应属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商家“不满意退全款”广告因不符合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条件,故应属于要约邀请,不应直接以此约束合同当事人。标签: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案情简介:2015年,拓展公司为实业公司提供拓展服务,约定服务费用20万元。2016年,就拓展公司主张12万元余款,实业公司以服务质量问题、反诉拓展公司按其公司网站承诺“不满意退全款,让您零风险”内容执行。法院认为:①拓展公司虽在其网站上有“不满意退全款,让您零风险”宣传内容,上述内容属于拓展公司对外作出的商业广告。商业广告只有符合要约规定的,才视为要约。依《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拓展公司广告中对何为“不满意”及如何退全款并不具体和确定,故不属于要约而属要约邀请范畴,不应直接以此约束拓展公司。②虽然拓展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其已基本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不符合合同解除法定情形。案涉合同亦未约定该情形下解除合同,酌定实业公司按80%支付拓展公司费用,据此判决实业公司支付拓展公司8万元。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6)粤01民终17276号“某实业公司与某拓展公司合同纠纷案”,见《广东省广州市添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商业广告构成要约的法定要件认定》(杨佩霞),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6/124: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