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原告应需先举证损害后果及其大小
——基于环境污染引发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虽举证责任倒置,但原告方负有首先举证证明损害后果和损害后果大小责任。标签:相邻关系|噪声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案情简介:2000年,邻近铁路的尹某等11人认为铁路带来噪音、粉尘污染并造成房屋开裂。法院认为:①本案所涉噪音排放标准应依据《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这是国家根据我国现状专门对铁路边界噪声排放标准所作专门规定,应以此作为判定铁路边界噪声排放是否超标依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所规定的是某个城市区域内各种噪声排放的综合标准,本案不应适用。②原告未能首先提出有效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存在,高血压、冠心病属我国常见中老年高发病状,这种单一性病例不能作为损害事实、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予以赔偿。我国目前尚无关于铁路边界振动排放标准,没有禁止性法律规定,且房屋建造时间、用材、方法、设计等多种因素影响着房屋质量,无法作出多大振动可造成房屋开裂的鉴定结论,亦即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因果关系,且依常识,噪声振动不可能造成房屋开裂,可见本案房屋开裂与被告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联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房屋开裂的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仅所诉损害事实难以成立,且缺乏与被告行为的因果联系,其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原告关于粉尘造成污染,应予赔偿诉请,因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有关损害后果事实存在,故对其请求无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出具的噪声监测报告,也证明铁路局噪声排放行为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其行为不具违法性。鉴于本案中,铁路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原告所诉损害后果不能成立,且二者之间无必然因果联系,故铁路局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案例索引: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1)京铁经初字第23号“阴某等诉某铁路局环境污染案”,见《阴秉权等诉北京铁路局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邢富顺),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民:2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