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监护权依法受保护

——张某某诉沈某某监护权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22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监护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张某某 被告:沈某某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系被监护人王甲之继母,被告沈某某系王甲之生母。1998年沈某 某与案外人王乙登记结婚,2004年3月19日生育王甲。2008年6月10日,沈某某 与王乙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 婚,确认婚生女王甲由王乙抚养。2016年2月,沈某某与案外人再婚并育有一女。 2018年8月23日,张某某与王乙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同年12月11 日,王乙去世。王甲一直与张某某共同生活。张某某诉称虽然其与王乙于2018年 登记结婚,但自2010年起其与王甲、王乙共同生活,原告无其他子女,视王甲为 己出,付出了很多精力和爱心,但在沈某某得知王乙去世后,欲带走王甲。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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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其具有抚养王甲的经济条件,北京优质的教育资源更利于王甲成长,且王甲适 应了与其稳定的生活,愿意继续与其一起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监护 人王甲由原告监护。
【案件焦点】
1.被监护人王甲的生父去世,作为继母的张某某是否享有对王甲的监护资格, 即张某某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2.张某某(继母)与沈某某(生母)谁更适合作 为王甲的监护人,即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生父母同时 主张子女监护权时判定监护权归属的考量因素。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依法对子女 享有监护权并承担监护义务。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形成抚养关系 的继父母。本案中,张某某与王乙虽于2018年8月登记结婚,但根据张某某提交 的证据及被监护人王甲本人陈述,张某某与王甲确系共同生活多年,王甲受张某某 抚养教育的事实客观存在,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该关系并不会因王乙的 去世而自行解除,其权利义务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 系的规定,故对于沈某某所述张某某与王甲未形成稳定的抚养关系,张某某主体不 适格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张某某依法具有监护资格,有权利主张对王甲的监 护权。
关于张某某与沈某某谁更适合作为王甲的监护人。第一,张某某与王甲共同生 活多年,相知相熟相亲,其具备继续抚养王甲的身体条件及经济条件;第二,张某 某与王甲共同生活期间,王甲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异,这离不开张某某的精心照 料和用心付出;第三,通过庭审陈述可知,张某某与王甲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但通 过日常生活点滴已建立深厚的母子感情,且在王乙去世后,双方均表达出想要继续 共同生活的意愿,由张某某担任王甲的监护人,系王甲情之所至和心之所向;第 四,沈某某虽为王甲的生母,但自王甲4周岁起便不与王甲共同生活,且沈某某已 经再婚并又孕育子女,突然改变家庭结构和生活环境不利于王甲的健康成长。综 上,张某某虽为继母,但更适宜担任王甲的监护人。
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七、监护权纠纷 145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监护人王甲由原告张某某承担监护义务。

【法官后语】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当今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核 心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直广受探讨。本案涉及 的是重组家庭中未成年人监护问题,该问题关系未成年人切身利益,应当予以重 视。结合本案争议焦点,现就未成年人监护资格的取得及监护权归属问题作以下 阐述。
一 、本案监护资格的取得
沈某某自然取得对王甲的监护资格。我国传统伦理秩序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 血缘关系赋予家庭伦理浓厚的亲情性,是最本真的情感形态,由此形成了“血浓于 水”的伦理观念及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伦理规范。基于传统伦理规范的指引,自然 血亲关系在家庭观念中当居首位,在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过程中影响巨大。比如 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民法总则采用“共同监护”的理念,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婚姻法又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离异父母基 于自然血亲关系均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就本案而言,被告沈某某作为王甲之亲生 母亲,虽未取得对王甲的抚养权,但基于身份关系依法仍具有对王甲的监护资格, 依然享有监护权。
张某某承继取得对王甲的监护资格。俗话说“生身之恩大于人,养育之恩大于 天”,知恩图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追求实质正义,传承优良家风,促进重 组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国以善良风俗为依托,规定了拟制血亲关系。我国法律 规定,形成抚养教育之事实方成立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该关系本身的建立 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于情于理,无论是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还是生父母一方 去世均不应造成继父母监护权的自然终止。通过审理,本案不难确认张某某与王甲 事实抚养关系的存在,二者母子感情已经超越血缘主义的偏见,且已形成稳定的家 庭亲子关系,难得而可贵。张某某依法享有对王甲的监护资格,此权利合理合法, 应当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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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案监护权归属的考量因素 1.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原则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最早出现在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第二条规定, 1989年联合国国际人权委员会《儿童权利公约》正式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确 立为处理未成年人事务的指导原则,根据原则的要求,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应当成 为所有公私主体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关事项时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此后该原则 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但是2017年民法总则已经开始关注“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如该法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均规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处理相关监护 事宜。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已成为社会之共识,但未成年 人不应当仅仅成为我们保护的对象,更应成为具有独立意识和独立人格的权利主 体。当今社会,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固有的传统观念正在逐步改变,在未成 年人保护问题上,我国亦努力与《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保持一致,坚决保障未成 年人的最大利益,以促使其健康快乐成长。
2. 依次考虑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未成年人情感需求、生活环境和家庭结构关 系等因素综合判定监护权归属
关于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我国监护制度采用英美法系“大监护”的概念,将亲 权与监护统一纳入监护权范畴,故在我国现行法中,监护不只是监护人的一项权 利,更是监护人的义务和职责。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 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等。监护人只有具备监护能力,才能履行监护职责,故监护能力应为判定监护权归 属的首要因素。此处的监护能力应当包含监护人健康的身体条件及一定的经济能 力,如此方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关于未成年人情感需求。如前所述,社会文明的发展正使人们将未成年人视为 独立的权利主体,倾听未成年人的内心意愿,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意志。司法实践 中,我国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方向亦从简单的维系子女生存转向促进子女全面 健康成长,比如对于8周岁以上的具有一定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判定抚养权或监护 权归属时会重点考虑其本身的情感倾向,以满足其内心所需。在监护问题上,只要监




七、监护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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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人具备一定的监护能力,未成年人心之所向将是判定监护权归属的第二考量因素。
关于生活环境和家庭结构关系。生活环境和家庭结构关系是影响未成年人个性 发展和心理素质成长的主要因素。根据家庭社会学理论,家庭结构类型决定了家庭 职能、家庭环境的不同,影响着家庭观念的变化,重组家庭的儿童在同伴关系、亲 子关系、情绪障碍、自我控制等方面,与完整家庭的儿童相比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 异。根据近年来刑事审判的统计,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在逐年上升,主要原因就是 家庭的不和睦及家庭教育的缺失。因此,在监护问题上,能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好 的家庭生活环境,是判定监护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监护制度的构建与发展,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一环。2017年民法总则关于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希望本案能使大家对未成年人 监护权拥有更为深入的了解。我相信,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 度必将能够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提供更 有力的司法保护。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丹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