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部门已尽到审慎合理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房管部门已尽到审慎合理审查义务,由于房屋登记以外原因,即使登记证书被最终撤销,房管部门亦不承担责任。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权属登记|审查义务|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案情简介:2008年,李某将名下房产以交易形式转让并过户给长子陶某。随后,陶某死亡。2009年,李某以房管局为被告,以长子媳为第三人,以交易过户时神志不清、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诉请撤销陶某房产证。法院认为:①李某提交的因脑梗塞于卖房期间在医院住院病历中无关于神志不清的任何表述,不能证明其与陶某签订卖房协议及到房管局处办理房屋产权移转登记手续时神志不清,且李某2008年因赡养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次起诉均显示其意思表示清楚,具有辨认能力。李某代理人还提出陶某未向李某支付购房款,但此债权关系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②房管局依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86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规定,为陶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维持房管局颁发给陶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案例索引:黑龙江齐齐哈尔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法院(2009)梅行初字第3号“李淑云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房地产管理局房产转移登记纠纷案”,见《房产转移登记的审查标准》(赵庆金),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02: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