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政立项审批诉请相邻侵权赔偿的,非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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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在修建水电站立项审批时发生矛盾引发侵权纠纷,因争议客体非民事而是行政关系,应裁定驳回起诉。标签:相邻关系|诉讼程序|法院受理|行政行为|立项审批案情简介:1996年,水电站筹建处取得政府立项和政府颁发的取水许可证。2005年、水电公司建设水电站项目立项,致使黄河水改道,水电站筹建处无法引水,导致水电站筹建项目下马。2007年,水电站筹建处以相邻用水侵权纠纷为由,诉请水电公司赔偿水电站筹建处前期费用损失100万余元。法院认为:①本案双方当事人水电站建设项目谁是谁非的立项问题属行政行为、不属民事侵权纠纷。②水电站筹建处亦无水电公司侵权证据,水电站筹建处认为水电公司和自己立项均合法,只是水电公司在建设中改变了黄河流水,水电站筹建处不能用水,导致水电站筹建处不能建设水电站,应由水电公司赔偿。水电站筹建处损失显系政府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应作为民事侵权纠纷受理。裁定驳回水电站筹建处起诉。案例索引:青海高院(2007)青民一终第89号“某水电公司与某水电站筹建处相邻关系纠纷案”,见《青海康扬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诉青海化隆则塘水电站筹建处相邻关系案(民事诉讼管辖范围)》(李晓云),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民: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