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砌隔墙,相邻权人实施自助行为,推倒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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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民事利益的民事侵权行为,因符合民事自助行为性质且未超过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标签:相邻关系|排除妨碍|侵权|自助行为案情简介:2012年,邓某未经审批,将其一层菜市场店铺拟改建为门市,因所砌筑隔墙妨碍通行、阻碍消防通道,相邻业主黄某与邓某协商未果而推倒该隔墙。邓某诉请黄某赔偿侵权损失3万余元。法院认为:(①本案中,邓某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改建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故邓某建造行为不合法,其砌筑隔墙系违法建筑。邓某不能依《物权法》第30条关于“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规定取得隔墙物权,即邓某不享有具有实体法依据的权利。但《物权法》确立了占有及其保护制度,邓某在私法上基于其实际管领隔墙的事实而成立了占有并享有民事利益。黄某未经许可推倒邓某砌筑隔墙的行为,损害了邓某基于占有而享有的民事利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②本案中,邓某享有权益房屋位于整幢房屋第一层、规划用途为市场,实际用途为菜市场。该菜市场三面封闭,仅有一面可供全体业主及行人通行。邓某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擅自砌筑隔墙,不仅侵害了其他业主区分所有权,且给全体业主和出入菜市场消费者造成了现实的通行阻碍,故无论是基于区分所有权还是基于相邻关系,黄某均具有完整的请求权,即黄某符合民事自助行为的“完整请求权”要件。同时。邓某砌筑的隔墙位于菜市场该菜市场物流频繁、人口众多、情况复杂,本就存在众多不安全因素。邓某未留出消防通道给全体业主及众多出入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现实的安全威胁,如请求相关国家机关制止该违法行为,客观上难以消除邓某砌筑隔墙给自己、其他业主及出入市场的不特定多数人造成的现实而又紧迫的安全威胁,难以避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即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情形出现,即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或在一般社会观念下没有必要寻求公力救济,故黄某推倒隔墙行为符合民事自助行为所要求的紧迫性要件。黄某推倒隔墙、消除安全隐患后、并未实施其他行为亦未对邓某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损害、故黄某未超出民事自助行为之必要范围、亦不存在滥用自助的问题。民事自助行为属于法理上公认的阻却违法性事由,故黄某可以存在免责事由为由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或减轻侵权民事责任。判决驳回邓某诉请。案例索引:重庆二中院(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678号“崔道菊等与黄存朋等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见《民事自助行为的司法认定与责任承担》(刘澜平、向亮),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1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