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民生利益问题,不应排除在重大利益关系之外
——对相邻利害关系人生活造成严重妨碍,且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超过必要容忍限度的,应认定为有重大利益关系。标签:相邻关系|环境影响|重大利益关系|民生利益案情简介:2013年,环保局对浴场环境影响申报表审批后作出同意的审批意见。相邻住户夏某以环保局未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及征询公众意见为由诉请撤销该审批意见。法院认为:①《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内容并不冲突,不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且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在《环境影响评价法》未对审批机关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情况下,应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即本案既要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又要适用《行政许可法》。②《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的“重大利益关系”未作明确界定,但根据通常理解,对相邻利害关系人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害、妨碍,且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超过利害关系人必要容忍限度的,应认定为具有重大利益关系。本案夏某住宅与第三人浴场相邻,浴场项目投入运营后所产生的潮湿及热、噪声污染等,不能排除对夏某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可能,环保局在作出审批意见前应告知夏某享有听证权利,其未告知即径行作出涉诉审批意见,违反了法定正当程序。案例索引:江苏盐城中院(2014)盐环行终字第2号“夏某等与某环保局环境报告行政许可纠纷上诉案”,见《重大环评行政许可未告知听证权利属程序违法》(徐军、许成华、李星星),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06:4);另见《重大环评行政许可未告知听证权利属程序违法——江苏盐城中院判决夏春官等诉东台环保局环保行政许可纠纷案》(徐军、许成华、李星星),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502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