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沿线居民,就超标准噪声污染,可主张赔偿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高速公路沿线居民有权要求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降噪措施,并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标签:相邻关系|噪声污染|环境侵权|高速公路案情简介:2004年8月19日,许某委托环境监测站对家旁新建通车的高速公路车辆噪声进行监测,发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2012年5月18日,许某诉请公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①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侵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许某一家居住的房屋建造在前,高速公路建设在后,自公路公司建成通车后,许某所住房屋环境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正常生活受到来自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干扰,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责任采取措施减轻交通运输噪声影响。②许某一家居住房屋坐落于对环境噪声污染标准要求较高的村庄,其噪声污染标准限制应按村庄或居民区标准确定。高速公路通车后,该房屋被迫坐落于交通干线旁,室外声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因此给许某一家的日常生活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客观存在,且处于持续状态,故对其要求公路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污染程度及赔偿自2004年8月19日到噪声降至国家标准之日间遭受噪声污染的损失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公路公司采取降噪措施至法定标准,并赔偿自2004年8月19日至2012年5月18日止污染损失1.86万元,其后继续按每月每人50元标准赔偿,直至降噪措施符合法定标准。案例索引:江苏苏州中院(2012)苏中民终字第1529号“许某等与某公路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见《许秀玲等诉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排除噪音妨碍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201302/2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