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种树影响采光区域盖房,视为抛弃采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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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种树影响采光范围内盖房,应视为对采光利益抛弃,后创设物权方盖好房后不得以影响采光为由主张权利。标签:相邻关系|采光权|先物权案情简介:1960年,薛某在查某现住房西南13米外栽种了7棵柳树,并于1980年领取政府颁发的林木执照。1975年,查某修建现住房、建房时薛某柳树已成材。现因查某建院墙将薛某柳树4棵圈在其院内,双方多次发生纠纷。1999年,查某诉请薛某砍伐影响其采光权的林木。法院认为:①相邻一方物或行为对另一方造成客观妨碍影响的,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之间的相邻关系。②本案中,查某建房是在薛某栽树15年后,查某明知这一情况长达20年之久,说明此现状非薛某所致。加之薛某于1980年领取政府颁发的林木执照时,查某对此亦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查某当时已默认和认可。依据有关民事法律政策规定,判决驳回查某诉请。。案例索引:辽宁北宁法院1999年5月31日“查某与薛某相邻权纠纷案”,见《查则群诉查则学先栽树影响其后建房采光要求伐除案》(辽宁北宁法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03/3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