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建筑间距违反国家强制标准,相邻权人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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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导致建筑物间距改变,影响他人采光、通风的,应承担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标签:相邻关系|采光权|间距|国家标准|重复诉讼案情简介:2003年,尤某购买商品房居住半年后,粮食局盖的房屋改变了建筑物间距,导致尤某房屋通风、采光受影响。尤某起诉开发商及粮食局后,撤回了对粮食局起诉。法院判开发商赔偿1万元后,尤某以相邻关系再次单独起诉粮食局索赔。法院认为:①尤某起诉后又撤诉,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属重复诉讼。②粮食局建造楼房违反准建手续中所确定原、被告间建筑物间距要求,改变了原建筑面貌,违反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影响了尤某房屋通风、采光,应承担相邻关系侵权损失赔偿责任。判决粮食局赔偿尤某1万元。案例索引:河南南阳中院(2005)南民一终字第65号“尤某诉某粮食局相邻关系侵权案”,见《尤祖国诉河南省桐柏县粮食局相邻关系侵权纠纷案》(苏家城、梁勋超),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04/54: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