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租,导致房屋空置损失的,承租人应予赔偿
——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出租人在找到新承租人之前房屋空置损失属可预见损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标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空置损失案情简介:2007年,实业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并拒交当月租金,翟某随后发布招租广告,由此产生3个月空置期损失,因翟某据此扣除实业公司保证金2万余元致诉。法院认为:①案涉租赁合同有效。实业公司在未事先通知翟某情况下,拒不交纳租金,并提出提前解除合同,显属违约行为。翟某因实业公司拒绝交纳当月租金而通知物业公司停止实业公司对场地使用的行为有合同依据,并无不当。实业公司搬出房屋后,翟某表示同意解除该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租赁合同自此解除,但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损失的权利。②合同解除后,翟某以合理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租信息,在寻找到新的承租人之前其房屋的空置损失、应在实业公司合理预见范围之内,对此空置期的租金损失,实业公司理应予以赔偿。翟某依据合同扣除实业公司保证金行为有合同依据,但超出其实际损失数额部分应予退还。判决翟某返还实业公司6500余元。案例索引:北京朝阳区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24066号“某实业公司与翟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见《道恩公司诉翟录、张永芳租赁合同纠纷案(可得利益的赔偿)》(赵一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民: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