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时即明知的履约障碍,不构成事后的解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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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明知履行期间可能出现的障碍,由此引发事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风险,不应归责于另一方。标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解除权|解除后果|合同目的落空案情简介:2010年,经营部与石油公司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事后,石油公司以经营部未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不同意办理营业执照、导致石油公司不能正常合法经营加油站为由,诉请解除合同。法院认为:①商事交易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注重公平与效率。一般而言,商事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通常是综合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企业经营状况、投资回报前景等多种因素作出商业决策。石油公司作为业内知名企业,其有能力亦有条件对商业风险作出合理判断,对商业决策失误可能造成的损失亦应有充分认知。从租赁合同可看出,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过沟通与协商,对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出现的证照无法变更情形及解决方案亦有过考量与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经营部亦履行了协助义务,在证照无法变更情况下,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由此引发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风险,不应归责于经营部。②本案中,石油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然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故石油公司有关经营部存在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案件审理中、石油公司单方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依约应承担赔偿合同总租金20%即56万元的违约责任。鉴干石油公司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内容、协议履行情况、纠纷有效解决等因素,判令解除系争合同,合同项下应付未付之租金应一并结算,其余租金应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22号“海门市海永农机经营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民事商事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