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租金,未阻碍租赁合同目的实现,合同不解除
——承租人履行了支付绝大部分租金主要义务,虽存在未足额付款违约行为,但非根本性违约的,租赁合同不应解除。标签:房屋租赁|预租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履行|主要义务案情简介:2003年,开发公司与百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百货公司投入1.24亿元作为预付租金。2005年,工程竣工。2007年,开发公司以百货公司欠付第二批预付租金1100万余元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支付房屋占用费、违约金。法院认为:①虽然签订租赁合同时,房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但该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1.24亿元租金系预付性质,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预租合同,该预租行为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故签约时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不影响合同效力。②从案涉租赁合同约定内容看,开发公司缔约目的有二:一是收取承租人支付的预付租金,以完成预租房屋建设;二是将竣工的预租房屋交付承租人租赁经营,收取租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公司收取了百货公司支付的1.1亿余元预付租金,完成了预租房屋建设,并将其交付给百货公司租赁经营。依合同约定,百货公司预付租金在商场开幕营业日即开始抵扣其应付租金。依合同约定租金交纳标准,至百货公司提起诉讼时,其已交付的预付租金尚未抵扣完毕。上述事实表明百货公司拖欠1100万余元预付租金,并未导致开发公司无法完成开发建设,并影响其出租物业获取租金收益。开发公司以百货公司拖欠预付租金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合同继续履行情形下,开发公司主张百货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和合同解除违约金,亦不予支持。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百货公司向开发公司支付第二部分预付租金1100万余元及利息,开发公司赔偿百货公司损失99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124号“某百货公司与某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欠付租金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重庆解放碑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与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贾劲松,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901/37: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