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式商铺产权人主张分割其份额的,应不予支持
——虚拟式商铺产权人对整体享有一定比例份额,符合按份共有特征,产权人主张分割其所占份额的,不能得到支持。标签:房屋买卖|商铺房|产权式商铺|虚拟收益权|按份共有案情简介:2001年,刘某购买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商业广场中无墙体分割的虚拟式产权商铺一块,取得产权证后返租给开发商集体招商。2006年,租赁合同到期,开发商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业主自行经营及装修应符合商业广场整体要求”继续转租,刘某主张返还并独立经营。法院认为:①刘某所有的商铺缺乏房屋四面都有围墙的基本特征,很难将该面积当作房屋看待,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专有性体现得不十分清晰。商业广场中,因业主间所购买面积在平面上紧密相连,空间中无分割墙体,相互间权利无法区分,处于交织状态之中,故广场所有业主面积所有权相结合时,其空间意义才得以充分体现。②前述特征决定了包括刘某在内的所有业主的所有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中对专有部分概念存在差别,而商业广场现实情况又与我国房屋登记管理规则存在较大差别,虽房产权属证书上记载了面积,但此种记载表示的只能是平面面积,在空间上难以区分,故在刘某与开发商租赁合同到期后、基于商业广场业主权利紧密联系和合同约定的业主独立经营条件未满足前提,刘某有义务遵从合同中关于经开发商同意约定故判决驳回刘某诉请。案例索引:陕西西安中院(2006)西民一初字第30号“刘某诉某开发商租赁合同案”,见《刘建强诉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到期返还租赁场地纠纷案》(易少波、张安品),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04/66: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