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离婚后,购买单位房改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离婚后,依房改政策取得单位向其出售的单位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可要求原共同居住一方腾退房屋。标签:房屋买卖|福利房|房改房|离婚后购买案情简介:1988年,赵某与丈夫陈某婚后共同居住使用单位公房。1993年,单位一分为二,案涉房屋归属赵某所在单位。1994年,赵某、陈某离婚,经单位协调,房屋两间,二人各住一间。1996年,赵某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前述房屋,并诉请陈某腾出所居住房间。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系赵某单位合法财产。赵某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参加房改购得诉争房屋,已取得该套房屋相关权益。赵某要求陈某腾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其诉求应予支持。判决陈某腾退诉争房屋给赵某。案例索引:青海西宁中院1997年9月15日“赵某与陈某物权纠纷案”,见《赵峰瑛购得单位出售的公房后诉陈志明腾退离婚时由单位协调居住使用的房屋案》(祁得春),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01/31: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