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绝变更被告,被驳回后,再起诉,属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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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法院释明后仍拒绝变更被告,被驳回起诉后,又针对同一行政行为起诉的,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标签:房屋行政诉讼|违章建筑|管辖|重复诉讼|拒绝变更被告案情简介:2006年,村委会依区政府文件,参与对秦某违建房强拆行动。2007年,秦某以村委会强拆损害财产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强拆系行政行为为由驳回起诉。2008年,秦某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知村委会非适格被告,应变更区政府为被告,秦某拒绝,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10年,秦某以区政府为被告、村委会为第三人,法院认为::①秦某通过区政府答辩状提示,认识到应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才符合起诉条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于是在一审开庭审理前又提交起诉状补充材料,变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此时,区政府和村委会完全可针对秦某起诉状补充材料进行补充答辩,不影响其诉讼权利。秦某此项请求应得到准许,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之诉。②秦某曾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村委会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后因秦某拒绝变更被告,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秦某此后又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由此可见,本诉与前诉的起诉对象是同一行政行为,即村委会等受区政府委托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秦某因拒绝变更被告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又针对同一行政行为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如前所述、本案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故不存在行政机关先行处理问题。即使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由于强制拆除行为尚未经有权机关确认为违法,亦谈不上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问题,裁定驳回秦某起诉。案例索引:辽宁高院(2012)辽行终字第23号“秦同祥与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纠纷上诉案”,见《因拒绝变更被告被驳回起诉后又起诉同一行政行为属重复起诉》(李蕊),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