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学校开工信息,系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行政机关在其官网和相关媒体上依法主动公布相关工作安排信息,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标签:房屋买卖|学区房|工程行政诉讼|信息公开案情简介:2012年,管委会在其官网及相关媒体发布“黄冈中学签约开工”信息。2014年,于某等人以其信赖该信息而购买“学区房”,后发现合作办学协议中止、学校未能开办,造成其损失为由,诉请管委会行政赔偿损失790万余元。法院认为: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②本案中,管委会在其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主动公布与中学合作办学信息符合前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立法本意、且系履行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具体表现。该行为既未直接对岑某等人人身权、财产权设定权利义务亦未侵害于某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故判决驳回于某等诉请。案例索引:浙江高院(2016)浙行终119号“岑某等与某管委会行政诉讼案”,见《岑茉莉等44人诉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案——对政府依职权主动公开信息司法审查的边界问题》(马良骥),载《案例指导(浙江高院)》(2016~2017/8:3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