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售后,原产权人与后一买受人所签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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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售后,原房屋出卖人受转卖人委托,与后一买受人订立售房合同并实际履行的,该售房合同应具有约束力。标签:房屋买卖|转售房|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案情简介:1995年,开发公司将房屋售予房产公司。随后,房产公司将房屋转售给贸易公司并收取全部购房款。同时,开发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售房合同,双方以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开发公司交房后,因未在约定的1996年3月15日缴齐各项配套费用致诉。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与贸易公司所签售房合同有效。开发公司虽系受房产公司委托,与贸易公司订立售房合同,并将房屋直接交付给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依据与开发公司所签该协议,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领取了产权证,应认定开发公司与贸易公司存在法律上的房屋买卖关系、对开发公司主张其与贸易公司间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②依双方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于1996年3月15日缴齐各项配套费用,因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小区各项配套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在各项工程完工之前,不具备缴纳各项费用条件,但开发公司在相关配套设施完成后,未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影响贸易公司房屋使用,构成违约。判决开发公司依约向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150号“某贸易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债务纠纷案”,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汕融(青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汕融(香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缴纳配套费纠纷上诉案——本案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刘竹梅,最高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刘竹梅,审判员于晓白、张章),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004/4: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