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驾驶员签订运输合同,构成表见代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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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驾驶员对外签运输合同虽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托运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标签:表见代理|权利外观|交通事故|职务行为|运输合同案情简介:2008年,运输公司司机杜某驾驶货车运送张某货物途中因车祸身亡,货物尽焚,交警认定杜某全责。杜某与张某签约时留存的行驶证复印件注明货车所有权人为运输公司。法院认为:①车辆行驶证所记载车主是法定车主,杜某在签订合同时向张某出示了车辆行驶证以表明车辆所有权人是运输公司,其亦系以运输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运输公司企业名称中有“运输”字样,案涉货车车身上亦标有该公司名称,双方所签亦系货物运输合同。张某查验了该车行驶证并确认杜某当时实际控制该车、其有理由相信杜某有权代表运输公司签订和履行运输合同,故应认定运输公司是本案所涉运输合同承运人,运输公司应对所争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②虽然张某不能提供杜某收到预付运费收据,但托运方预先支付部分运费给承运方符合运输合同交易惯例,且双方在货物运输协议中约定预付运费及违反合同者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而本案货物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责任完全在运输公司,故对张某要求运输公司返还预付运费请求应予支持。判决运输公司赔偿张某托运货物损失110万余元。案例索引:江苏淮安中院(2010)淮中商再终字第11号“张某与某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见《张成武诉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周伟、马作彪),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2/80:183);另见《运输合同案中有权代理的权利外观——江苏淮安中院再审判决张成武诉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马作彪、周伟),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01/20:6);另见《张成武诉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公司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06/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