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将来政策变化仍签约情形,不能成立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明知将来可能发生房产首付款政策变化仍签订合同,事后以不可抗力主张合同解除权的,应不予支持。标签:房屋买卖|不可抗力|首付款比例|合同解除案情简介:2006年、开发公司在获悉央行未来提高首付款比例问题后,仍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然约定40%首付款。2009年,张某依此缴纳60万余元后,开发公司以张某拒绝按2007年的新政策缴足50%补偿款为由诉请解除合同。法院认为:(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07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发生在案涉合同签订后,属不能预见情形。但作为按揭贷款业务合作银行早在2006年8月就提高首付款比例问题已通知开发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公司与张某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存在过错。②开发公司作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代办人,应将该政策告知张某并对合同继续履行条件作出说明。若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提高首付款比例,又不愿以现款方式支付剩余房款,应视为双方合同无法履行。依开发公司所述,曾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银行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提高情况并要求张某交清全款,未能补交上述款项从而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无证据表明张某已收到开发公司通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情况下、应分期支付剩余房款、而开发公司单方要求张某一次性全额支付购房款,加重了张某合同义务,对张某亦不产生效力。③根据开发公司竣工验收备案表,表明在新的银行贷款政策发布前,即使张某按开发公司通知要求交纳了相应首付款,亦不能启动银行前期审批程序,故在张某已履行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40%首付款前提下,因非张某本人原因造成诉争房屋无法办理贷款后果,应由开发公司承担。开发公司在未能举证证明所发书面通知已送达张某本人情况下,以张某在收到补交首付款通知后未履行补交首付款义务为由,要求判令解除与张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事实依据。且张某表示可立即全额交付剩余房款,该行为虽系张某单方意思表示,但该行为足以使双方合同继续履行,张某单方行为亦未加重开发公司合同义务,无须征得开发公司同意。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不能继续履行。判决驳回开发公司诉请。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7412号“某开发公司与王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见《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首力、张松山商品房销售合同案》(刘国俊),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民:1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