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签订在前,限购政策在后,非为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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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限购政策出台前所签购房合同,买房人已付清房款,卖房人已交房,卖房人无权再以限购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标签:房屋买卖|限购政策|情势变更|合同解除案情简介:2008年,陈某与张某签订购房合同,双方依约付款、交房。2011年,张某以当地市政府出台限购政策为由,向陈某发出解约通知。2013年,陈某起诉张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认为:①当地政府限购政策仅规定购房人购房资格,未规定卖房人卖房条件,且双方买卖合同签订于当地政府出台限购政策前,陈某支付房款,张某已交付房屋、作为房屋出卖人,张某不应以对签订合同之后地方政府对购房人的限制而作为其不履行合同理由,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②张某向陈某发出的解约通知所主张理由不属法定或约定理由,该通知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主张合同已解除依法无据,判决张某协助陈某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85号“陈某诉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陈斌诉张锦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价上涨卖房人是否有权以国家限购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熊梓旭),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4/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