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作为消费者,对所购房屋公摊面积有知情权
——购房人作为消费者,享有对所购房屋公摊面积知情权,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应如实告知,房产测量机构无告知义务。标签:房屋买卖|面积误差|公摊面积|消费者权益|知情权案情简介:2001年,雷某从开发商处购房,发现产权面积包含了7平方米多的公摊,起诉要求开发商和测量所告知公摊依据、部位、具体测量数据、计算方法,以维护其知情权。法院认为:①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②本案中,雷某作为消费者,享有所购房屋公摊面积知情权,作为经营者的开发商应以书面绘图形式告知公摊面积具体部位、具体测量数据、计算依据及方法。因雷某与测量所非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亦无委托关系,故雷某要求测量所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合同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且双方已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了计算,如雷某对产权证面积有异议,可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判决驳回雷某诉请。二审改判开发商应履行告知义务。案例索引:陕西西安中院(2007)西民二终字第161号“雷某诉某开发商等买卖合同案”,见《雷雪琴诉西安市房产测量事务所、西安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徐琳茹、侯静),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04/66:1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