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应按民间借贷审理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借款人到期未偿,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标签: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民间借贷|合同性质|案由案情简介: 2010年,张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 卖合同,约定张某以3000万元购买开发公司酒店1~3层房屋,并约定超过6个 月未交房,上述合同自动解除,出卖人每月向购房人支 付违约金114万元,直至退还全部房款为止。2011年 12月,张某诉请开发公司交房并办理房产证等。开发 公司以其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共支付违约金1248万元、2012年10月偿还张某3500万元,双方名 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为由抗辩法院认为: ( ①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 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 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②本案双方当事人形式上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房屋已在双方签约前作为酒店正式开业经营。张某所购房屋为3层,开发公司将用于酒店经营所必需重要功能区域房屋单独分解出售,有违常理。此外,房屋为现房,卖方已具备交付条件,但双方在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到期后,并未有交接房屋意思表示,卖方反而从合同签订当月开始向买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还约定由卖方负责人及关联公司对合同履行提供担保,此系列行为明显不符合房屋买卖一般交易习惯、 故认定双方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判决驳回张某诉请。案例索引: 重庆五中院(2012)渝五法民初00012号“张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认定——重庆五中院判决张桌玮诉怡豪公司商品房销售 合同纠纷案》(张华荣),载《人民法院报 ·案例精选》(201409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