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购房,实为借贷担保,应按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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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购房,实为借贷担保的,法院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请的,应驳回起诉。标签: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民间借贷|名为购房案情简介:2009年,严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 卖合同。2012年,严某以开发公司逾期交房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开发公司双倍 返还房款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潘某以其作为前述房 屋买受人、严某与开发公司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为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严某拒绝以民间借贷纠纷案 由提出并变更诉请。法院认为: ①严某与开发公司之间一系列有违常理行为,表明双方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均不注重标的物具体情况、价格是否合理、能否交付等合同主要内容,且在签订合同前后均无实际交接房屋意思表示,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并不具有实际意义。据此,开发公司提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形式上的合同,并非真实意义上房屋买卖合同主张有充分事实依据。虽然严某最终主张房款收据和借款收据中,未发生借款,但其对房款来源陈述不符常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亦未能直接证实严某交付郑某款项金额,故仅凭严某所持房款收据,不足以认定其实际支付了相应款项。相反,开发公司提供的借款收据和还款收据相对应,还款收据和银行汇款凭证相对应,借款收据、还款收据、银行汇款凭证和财务明细账相对应,完整体现了借款法律关系应有特征,足以证明案涉借款事实已发生。②严某证据不足以使人确信其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其主张双方形成房屋买卖关系依据不足。依 查明事实,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应为借贷关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为担保严某债 权实现。法院已向严某释明如双方成立借款关系,是否变更诉请、严某明确表示不 变更情况下,裁定驳回严某起诉。案例索引: 吉林高院(2015)吉民一终字第103号“严哲与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宏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审判监督指导 ·优秀裁判文书选登》(201704/6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