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过错当事人应赔偿权利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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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各方当事人应依各自过错赔偿权利人损失,损失确定一般应以发生时市场价为基本判断标准。 标签:房屋买卖|虚假按揭|赔偿损失案情简介: 2008年,陈某未能归还许某8万元借款,双方遂约定以虚假按揭方式从银行套现。随后,许某让陈某委托中介公司员工王某 全权办理相关事宜。2009年,朱某代陈某归还按揭款 54万元后,王某以陈某名义将房产转让给朱某,朱某 又将该市值111万元的房产以98万元价格转让给胡某 并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陈某起诉王某、朱某、许 某、中介公司,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各被告共 同赔偿其损失法院认为: ①许某、王某、朱某与陈某行为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系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故王某代陈某与朱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对该无效合同给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许某、王某、朱某与陈某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②许某明知陈某本意是通过虚构转让涉案房产向银行套取贷款而非真实转让房屋,还串通他人低价转让,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目的非法,为套取贷款签署委托书并办理公证手续,使他人有可乘之机,对损害结果发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朱某将房产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案外人胡某且已办理过户、交接手续,导致涉案房产无法返还,王某、朱某、许某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对陈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关于 侵害他人财产权损害赔偿认定,《侵权责任法》第19条明确规定按照损失发生时市 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而审判实践中坚持以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为基本判断标准, 只有在市场价格不能确定或确定价格有失公平情况下、才采取其他计算方式。对赔 偿范围,应坚持客观认定标准,即实际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既要对财产直接损失进 行赔偿,又要对正常情况下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进行赔偿;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 大有过失的,依过失相抵原则,法院应酌定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对其过失相抵后 损失予以赔偿。③本案系许某为实现对陈某个人债权而串通王某、朱某所为,无证 据表明该行为系中介公司法人意志,故中介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将涉案房 产转售给案外人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案外人属善意取得,其有权取得涉案房产所有权,此时房屋已无法返还,实际损失已发生,故应按此时房屋评估价111万 元进行赔偿。朱某支付的银行按揭款、物管费,应从111万元中扣除,为过户支付 的城建税等系其侵权成本,不应扣除。朱某将涉案房产出售给案外人获取房款98 万元,与其为陈某垫付银行按揭款和物管费差额为43万余元,因该部分款项尚在, 未实际损失,故应全额返还陈某。涉案房屋在2009年12月评估价111万元与出售 给案外人的98万元差额为13万元,属实际损失,应由许某、王某、朱某负主要赔 偿责任。许某、王某、朱某赔偿责任在2009年12月即已产生,但均未履行,故对 由此产生的相应利息损失亦应一并赔偿。判决王某代表陈某与朱某所签房屋转让合 同无效,王某、朱某、许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5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互负连 带责任,王某、朱某、许某赔偿陈某房屋评估费44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案例索引: 浙江杭州中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396号“陈建立与王晓萍、朱颂华、许国平、杭州新邦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时间点与范围的 确定》(付春杰),载《人民司法 ·案例》(20140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