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的区别


首先两罪的前提是均没有参与实施上游犯罪,因此应排除与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特点

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中:
主观方面:“掩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目的是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逃避司法追查。
客观反面:在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方面:“掩隐罪”其指向的对象是“犯罪所得”。而只有在上游犯罪已经完成(既遂),上游犯罪人已经取得和控制犯罪款项,该款项才是“犯罪所得”。因此,“掩隐罪”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上游犯罪已经完成(既遂)之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特点

“帮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帮助其实施犯罪,其行为目的是帮助实施、完成被帮助的犯罪。(这种“明知”只是概括性、比较模糊地知道被帮助人可能在实施犯罪,但不知道具体什么犯罪,否则便会构成被帮助的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
客观方面:“帮信”行为指向的对象是被帮助的网络犯罪行为(帮助实施、完成网络犯罪),
“帮信”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完成犯罪。因此,“帮信”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帮助的犯罪行为处于预备或发生过程中,而不可能是在完成(既遂)之后。

区别重点说明:

这个非法转账的过程,上游犯罪人取得和控制犯罪款项的过程,可能只通过行为人一手,也可能经过很多手。因此,就掩隐(帮信)行为人来说,他可能是第一手,也可能不是第一手而是中间环节。但这种情况下,不管是第一手还是中间第几手,甚至是最后一手,都应当认定为上游犯罪人尚未取得和控制犯罪款项,就不存在既遂一说,所以该款项尚未变成“犯罪所得”。

总结:

1、确实不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客观上起了帮助作用,无罪。
2、不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体的内容,但明知或应当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不正当的活动,而将银行卡等出租,出借给他人,定帮信。
3、明知或应当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出租,出借银行卡等,还帮助他人将银行卡收到的钱转账或取现的,定隐瞒、掩饰犯罪。
4、明知他人具体的违法犯罪内容而帮助之,定共犯。

作者:虞城县刑事辩护律师刘永升,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