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定金后,将房屋另售他人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收取定金一方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给买受人。标签:房屋买卖|一房二卖|定金|违约责任案情简介:2004年,祁某与中介、王某签订定金收据,约定房屋成交条款及签约时间,随后祁某依此缴付定金1万元,但事后得知王某已在约定的签约时间之前另与他人签订售房协议。祁某起诉双倍返还定金。法院认为:①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给买受人。②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诉争房产买卖合同前五天,王某已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将诉争房出售,王某在与祁某立有定金合约,并收取定金情况下,却又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足见其无与祁某签约诚意,且不可能将房屋出卖给祁某,否则将造成一房二卖,故双方合同未能签订系出卖人王某违约,依法应双倍返还定金。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05)厦民终字第687号“祁某诉王某买卖合同案”,见《祁建华诉王洪玄未依约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判双倍返还定金案》(柯雅玲),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01/55: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