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约定生效条件,未登记备案,仍生效情形
——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一方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或双方实际履行的,应认定合同生效。标签: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合同效力|登记备案|条件成立|实际履行案情简介:2002年,黄某与开发公司签订预售房合同、约定经房屋管理局“登记备案后生效”。黄某交了定金3万元。2004年,开发公司工作人员袁某通知黄某因竣工交付日期无法确定,黄某后期房款支付等开发商通知,并由袁某在合同上签了“定金3万已收”。2006年,黄某以合同未登记备案,诉请开发公司返还定金、赔偿损失。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在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亦不提示合同相对人可去办理登记备案,开发公司行为属不正当地阻止合同生效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因此生效。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已接受的除外。本案中,黄某依合同已交定金,履行了主要义务,开发公司已接受,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故开发公司违约,除返还已收款项外,依法还应赔偿合同履行后对方获得的期待利益。判决开发公司退还黄某定金,赔偿黄某因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16万余元。案例索引:江苏南通中院(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164号“黄某与某开发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黄锦标诉南通市大同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案(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期待利益)》(陆燕红),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民: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