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反购房意向书约定,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购房意向书性质上应为有效的预约合同,房产商违反购房意向书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信赖利益落空产生的损失。标签:房屋买卖|预约合同购房意向书|意向金|优先认购权案情简介:2002年,仲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并交纳2000元、约定仲某享有优先获得通知并以优惠均价认购商铺权利。2003年,开发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未通知仲某签约且拒绝按约定的优惠价履行。法院认为:①签订意向书前,开发公司已办理有关项目立项、规划等手续,双方在涉案意向书中指向的商铺买卖存在现实履行基础,且意向书明确了当事人基本情况、拟购商铺面积、价款计算、认购时间等,表明双方经谈判就条件成就时将进行商铺买卖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同时,意向书是对未来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预先安排,并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将来就订立正式买卖合同进行谈判这一预约标的,系独立、有效的预约合同、对其效力应予认定。②开发公司未按约履行通知义务、反而主张意向书无效.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显属违约。鉴于该违约行为导致仲某丧失了优先认购商铺机会,双方亦无法按意向书约定继续履行,故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综合考虑本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态势及双方当事人履约情况基础上,判决解除认购书、开发公司返还意向金同时,酌情确定开发公司赔偿仲某经济损失15万元。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125号“仲崇清与上海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上诉案”,见《房产商违反预约合同的民事责任》(沈志先、韩峰),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06:24)。
